新员工入职后就参加了2天培训,以公司内部沟通出现问题辞职,但索要2天工资,发不就申请劳动仲裁。其实楼主的矛盾点就在于两天培训能不能顶了这个工资。那样就简单了,我们就按楼主想要的回答这个问题吧。
一、法律依据没支持
与培训费用相关的法条就是我们工作的依据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规定,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是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与付酬相关的条款: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总得来说,主张培训费用没什么实质资料做支撑:
1)不是专项技术培训;
2)没有培训协议;
3)只是工作适应性培训,这个是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二、应对仲裁很繁琐
另外一个,从应对仲裁程序上讲,公司要派专人配合,而要陪上时间,提供各种合同等资料,这个与两天的工资相比,那付出将会是很大的。综合考虑,不值当。
三、对我们人力资源管理的启示
我们常常说以人为本,其实真正要是能做到以人为本,我们的工作量和焦虑程度都会下降很多。客观地说,我们还是教条有余、人本不足。
1、大事化小。
能内部解决的就不要去仲裁;
能沟通协商的就不要去仲裁;
能花小钱解决的就不要去仲裁。
总之一句话,别以为有个模糊的依据就要应对仲裁,那其实是远远不够的,毕竟《劳动合同法》等,都是以保护劳动者为前提的,这个是弱势群体。
2、小事化了。
能用正常手续解决的就不要去仲裁;
能用一点钱就解决的就不要去仲裁。
支付两天工资,师出有名,程序合规,做HR就不要犹豫。当对方索要两天工资时,完全可以说:我们对你各方面都挺满意的,公司也非常重视新招聘人才的培养,专门邀请了外部专家对你们进行了专业培训,费用也是非常大的,如果可以,我们还是希望能够共同走下去,如果你觉得部门沟通有问题,我们人力资源可以承担起这个沟通协调的工作。如果你真的还是决定要走,那么我们也就不会计较这点培训费用的损失,这两天工资是会按正常手续给你的。
这样,HR和应聘者都不难受,而且HR不用多费心力。
还可以从维护企业声誉和形象考虑。
一个心情不爽的应聘者出门后,那杀伤力是相当惊人的。总而言之,得不偿失。
3、完善人才招聘流程
这次出现了人才与部门沟通不协调的事儿,我们人力资源可以在面试及专业面试阶段,引入用人部门参与与决策的部分,这样对于促进应聘者与部门相互认同有帮助,为未来新入职者适应工作环境、用人部门领导、用人部门工作风格有帮助。当然,如果公司觉得人才入职培训费用高,那就请先出台试用期培训管理规定,以及签订培训协议。
4、增加部门人才培养力度
可以通过建立导师制,推动部门对新入职者的接纳与培养。通过一个表格(我的电脑不能上传)将HR认为重要的事项进行提示和推进,是个不错的办法。
在事情两可之间的时候,建议选择简化处理,毕竟要主张都是要有书面依据的,而我们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都没有严谨到这个程度,我们很多管理经不起“记录管理”的推敲,所以没必要特别较真,管理本身就是弹性的,就看你如何处理,如何看待双方得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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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菟子
学习了
24楼 茉莉AMY
喜欢这大气的沟通,彰显HR沟通水平,给企业争了面子,新员工听着也舒服,即使走了,也不会对企业造成什么负面影响,完全可以说:我们对你各方面都挺满意的,公司也非常重视新招聘人才的培养,专门邀请了外部专家对你们进行了专业培训,费用也是非常大的,如果可以,我们还是希望能够共同走下去,如果你觉得部门沟通有问题,我们人力资源可以承担起这个沟通协调的工作。如果你真的还是决定要走,那么我们也就不会计较这点培训费用的损失,这两天工资是会按正常手续给你的。
23楼 lucyzhu
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简单化小的方式去解决,弹性化的管理方式,还真的不错,感恩老师的分享,学习了!
22楼 雀变
能够和平解决此类小事,对双方来说都有利,不必劳神费力杀鸡用牛刀。很赞同这段话:管理本身就是弹性的,就看你如何处理,如何看待双方得与失。感谢分享!
21楼 释乐儿
长知识了,感谢老师分享,学习!
20楼 hklte_hr
谢谢分享!
19楼 h33r
支持小事化了。为应对这个事情的沟通成本、时间成本会比员工2天工资更高。
18楼 Dreamy孙娟
总结下来就是:HR要解决问题,不要制造问题。
17楼 irisyinqin
亲 想学习一下你说的部门建立导师制的那个表格,截图分享一下?
安木为鱼
@irisyinqin:同求
16楼 该用户已成仙
。。。。
15楼 3wsok
学习了,感谢分享!
14楼 304170442
学习了,感谢分享!
13楼 爱清海
谢谢分享
12楼 大大鱼
谢谢徐老师分享,确实是,为了两天的工资走仲裁的途径确实是有点小题大做了,还是大事化小比较好!
11楼 W111021727
#赞赏# 能用钱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大事化小。
10楼 quanquan1
事前流程、制度规范性的重要性
9楼 cinwz
有些单位注定要做出一些牺牲的! 要敢于打那怕一分钱的官司。 对于这种员工没事找事的,应该给与一些教训,不该给的一分也不能给,否则就是纵容、娇惯,这种现象就会蔓延。我们一直没有学会坚持原则。看似小事,危害很大! HR一定要做好入职前的“尽调”,让不守信用、无理取闹、动辄官司的人,自我反省!
8楼 小菏
是的,像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给劳动者,是该签订用工协议。来约定服务期限,试用期内离职的,不赔偿因未满服务期限而造成的违约金。
雅马哈52
@小菏:试用期内,专项培训费用的损失无法向员工主张
7楼 企文如雨
简单高效专业的解答
1.对事情的处理态度
2.对事情的处理技巧
3.事后制度、内部员工的修订和管理
6楼 12365789雪花
能用钱解决的问题就不是问题,尽量大事化小,不要走什么仲裁对企业有没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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