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作者 vcrr
2017-03-20 22:10
963
最近公司入职了一个新员工,入职后参加了2天的培训,由于入职前部门主管没有和部门经理详细沟通该员工情况,部门经理就希望能和这个新员工再进行一次面谈。但这个员工认为是公司内部沟通出现的问题,故拒绝再来上班,并索要两天的工资。
后来我们主动联系他表明公司希望她能继续来上班,但该员工拒绝。同时公司也表示由于前两日进行的是专业知识培训,老师是外聘的,也是需要费用的,如果员工正常入职上班并为公司创造效益,则培训是免费的。但如果员工在接受培训后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工作成果,公司是要收取培训费用的。
现在该员工打算申请劳动仲裁,想问问众神,如果真的进行劳动仲裁,会是什么结果?这件事情还有什么更好的解决方案?
阿东1976说:
如果公司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六种情形”。显然,本题是没有的!如果劳动者提前辞职离开给单位造成损失的,那么是可以追究其责任,要求进行赔偿的。
1、双方是否签有合同。
2、是否有那样的合符程序的规章制度(即对他有效否)。
3、擅自离职未参与培训,是否造成损失?有无能够证实核算这种损失(即经得住推敲)。
如果能,那么,你可以要求他赔偿。所以,一方面,工资该付,一方面可以追究。我想这是我能想出的最好办法了。
我的点评
如果公司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六种情形”。显然,本题是没有的!如果劳动者提前辞职离开给单位造成损失的,那么是可以追究其责任,要求进行赔偿的。
1、双方是否签有合同。
2、是否有那样的合符程序的规章制度(即对他有效否)。
3、擅自离职未参与培训,是否造成损失?有无能够证实核算这种损失(即经得住推敲)。
如果能,那么,你可以要求他赔偿。所以,一方面,工资该付,一方面可以追究。我想这是我能想出的最好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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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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