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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用工风险?

作者 急眼的小鸟 2017-04-23 18:04 1084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十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也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便如此,仍然有很多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为会对自己的权力加以约束,不能随时辞退员工,或不便于对员工的管理,实际上,这种做法有害无益。劳动合同不仅是对员工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障,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的规范单位的管理,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还可以防范大部分的劳动用工风险。可以说,实用有效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权益保护的盾牌。而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讲风险重重。   

  (一)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引发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为了更好的贯彻劳动合同制,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惩罚性赔偿措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最迟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如果在一个月之内没有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那么应当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每月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

  (二)未签劳动合同可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

  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那么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显然是很不利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正常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与员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以后没有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那么将视为用人单位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

  (三)不签定劳动合同,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及约束力弱化,员工离职更加自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签定了劳动合同,那么员工离职时也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如果员工不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提出离职申请,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的违法离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能直接导致,用人单位有关试用期形同虚设,用人单位不能依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的,如果有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在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决定辞退该劳动者,且依法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用人单位不论在任何时候辞退劳动者,都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及其它法定义务。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各项义务,并不依劳动合同的签定为前提,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如若未履行,劳动者可选择举报、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各项救济途径。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十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也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便如此,仍然有很多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为会对自己的权力加以约束,不能随时辞退员工,或不便于对员工的管理,实际上,这种做法有害无益。劳动合同不仅是对员工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障,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的规范单位的管理,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还可以防范大部分的劳动用工风险。可以说,实用有效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权益保护的盾牌。而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讲风险重重。   

  (一)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引发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为了更好的贯彻劳动合同制,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惩罚性赔偿措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最迟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如果在一个月之内没有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那么应当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每月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

  (二)未签劳动合同可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

  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那么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显然是很不利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正常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与员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以后没有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那么将视为用人单位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

  (三)不签定劳动合同,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及约束力弱化,员工离职更加自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签定了劳动合同,那么员工离职时也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如果员工不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提出离职申请,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的违法离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能直接导致,用人单位有关试用期形同虚设,用人单位不能依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的,如果有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在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决定辞退该劳动者,且依法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用人单位不论在任何时候辞退劳动者,都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及其它法定义务。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各项义务,并不依劳动合同的签定为前提,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如若未履行,劳动者可选择举报、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各项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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