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办理简要说明
一、 社保办理主要有以下3部分内容:
二、社保缴纳中主要需要注意的问题
1、参保时间: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月份起计算;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下年度7月至下下年度6月的缴费基数,社保局规定的最低线为上年度安徽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上限为上年度安徽省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3、社保减退:每月1-24号办理当月或次月社保减退,每月24号业务截止日期后无法减少当月员工社保(遇到24号提出离职的员工则只能在下月进行办理减少)。
社会保险登记
一、社会保险参保开业登记
(一)所需携带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开户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公章;
(二)办理流程
1、缴费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地税窗口申请办理开业登记,地税机关对缴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交缴费单位填写。
2、缴费单位将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其他要求的材料一并提交给地税窗口审核;
3、地税机关审核缴费单位适用的费种、缴费人数、费率、申报期限、征收方式、缴库方式等,并且系统分配地税微机编码和社保微机编码。
4、缴费单位办理缴费开业登记后,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征缴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三)备注
1、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逾期登记提请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处罚。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接到缴费单位填报《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及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进行费种鉴定。
二、社会保险参保变更登记
(一)所需携带材料
1、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证明资料(缴费单位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或其社会保险登记内容与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则无需提供);
2、缴费单位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地方税务机关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表》;
(二)办理流程
1、缴费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地税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地税机关对缴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交缴费单位填写。
2、缴费单位将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和其他要求的材料一并提交给地税窗口审核;
3、地税机关审核变更信息,输入变更信息,系统同时修订缴费登记有关信息。
4、缴费单位办理缴费变更登记后,应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份,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征缴中心)办理参保变更登记。
(三)备注
1、缴费单位办理缴费登记后,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化,必须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帐号、其他有关事项(如社保编码、费种增减、联系方式等)。
2、缴费单位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三、社会保险参保注销登记
(一)所需携带材料
1、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3、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
(二)办理流程
1、缴费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地税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地税机关对缴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交缴费单位填写。
2、缴费单位将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和其他要求的材料一并提交给地税窗口审核;
3、地税机关在《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上写明注销原因及时间并签注意见(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清应纳费款、滞纳金、罚款的,应予追缴,确定无法追缴的,转非正常户处理)。若属迁移户应向迁移地地方税务机关发送《社会保险缴费单位迁移通知书》,并附缴费单位档案移交清单。迁达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视同开业户予以办理开业缴费登记。
4、缴费单位办理缴费注销登记后,应持《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一份(或由地税机关提请缴费单位)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征缴中心)办理参保注销登记(如属迁移注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变更登记手续)。
(三)备注
1、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迁移(征收单位发生改变)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地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地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3、缴费单位因住所、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地税登记机关的,应在改变之日起30日内,向原地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再向迁移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4、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证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地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5、缴费单位税务登记证依法注销前,应及时办理社保注销登记手续。
6、缴费单位失踪超过6个月以上,系统转作非正常户处理,挂非正常户期限超过6个月以上,该单位作注销登记处理。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后7日内应对缴费单位所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检查是否缴清费款、滞纳金、罚款。
8、审核发现缴费单位有社会保险费违法行为的要先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予以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录用登记和劳动合同登记备案
一、所需携带材料
(一)缴费单位首次办理劳动合同备案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填写完整的《用工单位信息电子报盘表》(电子版,需携带u盘);
3、新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新参保员工签订完成并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
5、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录用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均需贴参保人员二寸照片);
6、失业职工提供《失业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7、填写完整的并加盖公章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失业职工一式三份);
8、填写完成《新签合同电子备案报盘表》(电子版,需携带u盘)。
(二)缴费单位新签劳动合同备案
1、新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新参保员工签订完成并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
3、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录用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均需贴参保人员二寸照片);
4、失业职工提供《失业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5、填写完整的并加盖公章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失业职工一式三份);
6、填写完成《新签合同电子备案报盘表》(电子版,需携带u盘)。
(三)缴费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备案
1、续签人员原备案《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
2、填写完整的并加盖公章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
3、签订完成并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
4、填写完成的《合同续签备案电子报盘表》(电子版,需携带u盘)。
(四)缴费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1、填写完整的并加盖公章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
2、《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一份;
3、填写完成的《合同解除备案电子报盘表》(电子版,需携带u盘)。
(五)缴费单位补办劳动合同备案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补办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的情况说明;
3、同1新签劳动合同备案材料
4、有关就业情况的原始材料:工资表(财务原始凭证、上班第一个月以及逐年抽样月工资表),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此件与原件无误”,并加盖公章。
二、劳动合同备案办理流程
1、缴费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窗口办理劳动合同备案;
2、社保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成功发放加盖社保业务章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
3、缴费单位持加盖业务中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劳动合同备案备注信息
1、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2、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3、新签、解除、补办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当月24日。
4、续签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办理时间为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
四、开通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
1、所需携带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办事申请书》(下载路径: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办事-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一式两份;
2、开通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办理流程
(1)材料提交给窗口柜台开通网上业务;
(2)修改原始密码;
3、网上劳动合同备案流程
(1)登陆https://60.173.202.221:7001/web/company/toLogin.action,输入单位社保编号和密码;
(2)选择对应的“新签合同申报”“续签合同申报”“解除(终止)合同申报”进行信息填报;
(3)信息填报完成点击保存后选择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4)审核通过的到市社保征缴中心办理社保增加、续保、减少业务。
3、备注
(1)补办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变更劳动合同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到窗口办理
(2)用人单位网备业务申报时间为上月25日0:00至当月23日24:00;每月24日0:00至24:00为系统维护和数据交换时间,遇节假日或公休日系统维护时间提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