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就是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和变更及解除的,公司是不到三百人的小微企业,而且是生产型私企,我们公司在劳动合同方面其实有很多地方都是不合理的,比如说,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过了之后才签合同;合同期限都是一年的,续签也是一年,每次续签合同都显示试用期,但实际上只是上个合同到期再签一个而已;公司从来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也知道这些是不合法的,但是小公司不太注重这个,尤其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讲有风险,公司就更不愿意了。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此,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与员工已经连续2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若企业向员工提出再次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员工同意续签,就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若不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自应当订立之日起,企业就必须支付2倍工资。 2、对于在企业已经工作多年的员工,企业应当注意,尽量不让其连续工作年限达到10年。若员工连续工作满10年,只要其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便必须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这条我是这么理解的,如果已经连续和员工签订2次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的时候,员工答应续签但是没有要求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可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当员工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拒绝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才支付双倍工资,公司从来不会问员工要不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也是不合法的吧,小微企业,确实有很大的提升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