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遇到此情况,在知晓求职者可能撒谎的情况下,我会再给她一次机会,与求职者最后一次协定入职日期,并委婉表明:若过了此既定日期,该求职者仍未如期入职,企业将另寻人才。 首先:我很理解求职者在求职的时候会多选择几家公司作对比,这与用人单位会在多个候选人之间筛选出最符合的那一位是相同的。求职者与用人单位都具有同等的选择权,无可厚非。 其次:站在企业对人才需求的角度,该求职者与在招岗位十分匹配,是不可多得的人才。 最后:人无圣贤孰能无过,但事不过三,过而改之善莫大焉。若第三次该求职者仍未如期而至,求职者的基本素质已俨然不满足“人才”的定义,舍弃又有何妨?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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