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的场景,特定的条件,特定的身份下,几种常见的事情挤在一起发生,或许这就是所谓的特别吧。
案例一: 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个别情况下非工作原因也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案例一的难点不在于是否工伤,而在于仓储员、叉车司机与公司三方的利益纠葛。
作为叉车司机,是由于执行工作职务的行为导致同事受伤的,不应直接承担责任,而应由公司承担责任或者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
仓储员的权益如何维护,即人身损害赔偿由谁承担,其实还是公司。员工即使休假,也没规定就不能去公司啊,貌似我有时候休假也会去公司转一圈,找点工作出来还不容易吗?
如果叉车工有重大失误的,公司可以追偿。
其实,在处理此类问题是,我们可以切换场景,或对换身份,可能所谓的特别也显得相对普通。如被撞的不是仓储员,而是外来人员,谁的责任?如果不是在公司,而是在公共场所,仓储员被撞,该如何处理?
因此,此案虽然不是工伤,但最好的处理办法却是按照工伤流程申报。
处理这类问题,我并不赞成利用员工对法律的盲点,威逼利诱,完成可以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去考虑员工的利益,或许很多事情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复杂。
案例二: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司机逃逸(可推断财务人员非主要责任),自然认定为工伤。这个大家都应该有个准确的判断吧。
没交社保,员工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这没什么可协商的。
建议按流程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至于雇主责任险,在此类事件中无效。
因为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其中第四条如下: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可见,不要以为不购买社保,随便买个雇主责任险就万事大吉了,真出事了谁也躲不掉。不过话又说回来了,财务人员也没交社保,这是什么鬼公司。
不过,工伤赔偿不影响要求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别忘记肇事逃逸的司机,抓到以后让其狠狠地赔。
工伤处理说简单其实很简单,不管是不是工伤,坚持申报,批不批是另一回事,关键还在于对全局利益的把控,以及处理方式、谈话技巧对员工心态等各方面的影响。
1楼 赵秀荣
谈到工伤事故的处理,重要的是思路,政策之外沟通有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