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案例一:张三是A公司的仓储员工,在本周一调休的时候跑来公司仓库和女同事嬉闹,不小心被公司叉车撞伤,是否可以申报工伤,还是由肇事员工负责?
【认定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张三不予申报工伤。法条如下:
![是否工伤 唯法至上](https://files.hrloo.com/www/uploadfile/2017/0626/d883dd32bf171d4d6528db697a65da88.jpg)
【认定法条】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实务分析】
根据上述法条,张三不应申报工伤,理由有以下两点:
一张三来公司的时间不是自己的上班时间,而是在调休时间私自跑来公司仓库,属于个人自主行为。
二张三来公司并不是为工作而来,而是跑来公司仓库和女同事嬉闹,属于个人自发行为。
而认定工伤的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张三的情形既不是在自己的上班时间,也不是为了工作而来,因此不予申报工伤。
【处理意见】
但事故已发生,在不能申报工伤的情况下,应该由谁来负责?笔者认为应由当事人张三、肇事员工和公司三方共同负责,各打三大板,理由如下:
一、当事人张三,作为该公司员工,在不属于自己上班的时间私自跑到仓库去干与本职无关的事,去跟上班的女同事嬉闹,私自乱串不属于自己的工作之地,既影响自己声誉,又影响仓库员工的正常工作。该行为严重违纪,情节恶劣,造成自身伤害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三分之一的损失。
二、肇事员工;该员工在操作叉车过程中,因安全意识不强,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思想开小差,抑或是操作过程中技术不规范,操作不正确,方法不得当,盲目操作造成事故;甚至还有可能在操作前未对叉车进行认真检查,未发现叉车刹车失灵或其它故障,致使叉车带病作业导致造成事故。因此作为叉车操作者,属于典型的安全违规或操作不当造成张三受伤,负有肇事责任,应承担一定的处罚,可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
三、A公司:之所以发生上述事故,跟A公司管理有直接关系。A公司作为员工的监管主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调休员工可以在休息时间自由出入仓库,仓库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打打闹闹,叉车操作工在使用叉车工作中,没有安全意识,缺少安全责任。这一系列的问题严重暴露出A公司在管理上的不足,因此应当承担监管责任。假如A公司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检查有方,监督到位,平时的各项工作都能做到有制度,有教育,有培训,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责任明确,恪尽职守,那么事故不一定会发生。因此A公司应承担监管责任,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
【案情概要】
案例二:李四是B公司的一位财务人员,在下班路上遇到了交通事故。由于肇事司机撞人后逃逸,暂时还未找到,李四家属只好来到公司,要求公司负担李四的医药费,然而B公司没有给员工买社保,只买了雇主责任险。请问公司该怎么办?
【认定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李四属于工伤,法条如下:
【认定法条】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实务分析】
根据上述法条,B公司财务人李四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处理意见】
在处理过程中,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工伤认定的问题,第二步是谁来赔偿的问题。毋庸置疑B公司李四,由于所发生的事故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因此应认定为工伤,这是其一,其二B公司由于没有给李四买社保,只买了雇主责任险,完全属于主体违规行为,在社保不能申报的情况下,公司应自行承担。现在肇事司机撞人后逃逸,暂时未找到。公司不管是站在管理角度还是站在人性角度,作为自己旗下的员工发生了事故,应主动承担,以人为本,尽可能给予员工多一点温暖和关怀,按照工伤支付办法先行垫付,因为毕竟员工是弱势群体,发生悲剧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如果公司抱有谁肇事谁负责,那个逃逸找那个的想法,对员工不管不顾,把员工惹毛了,那员工完全走司法程序,到时候公司吃不了兜着走。请看如下条文: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
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免除;要注意保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追偿权。如果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向受害人支付保险待遇后有权就其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向侵权人追偿,在相应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
上述条文中已经明确,公司除了承担工伤赔偿外,员工还有权主张民事赔偿,现在公司作为李四的主体理所当然应该承担工伤保险,否则李四有权把公司和肇事司机一同告上法庭。因此作为公司来说,在肇事司机逃逸的情况下,应承担起责任,给予关怀和治疗,同时代表受伤员工对肇事司机提起法律诉讼,最后法庭判决赔偿后,公司可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办法和员工协商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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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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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象象君
没有给员工买社保,只能公司自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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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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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淅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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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分析问题,学习了
17楼 荆/兢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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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好,以后要多写!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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