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诊为哪种精神疾病?HR是否深入了解过? 很明确的告诉各位亲,医院的精神病诊断是绝对不会写着“精神病”三个大字的!!(无数感叹号)。 身为HR,一年接触的人要比人家10年接触的都多,HR必须是上知天文下知地理,前知500年后晓1000年的神存在!因此,先深入了解一些这些问题。 【医学上的解释】: 精神性疾病指的是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率乱,导致认识、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的总称。致病因素有多方面:先天遗传、个性特征及体质因素、器质因素、社会性环境因素等。许多精神病人有妄想、幻觉、错觉、情感障碍、哭笑无常、自言自语、行为怪异、意志减退,绝大多数病人缺乏自知力,不承认自己有病,不主动寻求医生的帮助。 常见的精神病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抑郁性精神病、更年期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及各种器质性病变伴发的精神病等。 精神病为数最多的是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精感性精神障碍其实几乎人人都可能遇到,如失恋、落榜、人际关系冲突造成的情绪波动、失调,一段时间内不良心境造成的兴趣减退、生活规律紊乱甚至行为异常、性格偏离等等,这些由于现实问题所引起的情绪障碍,成为心理障碍,这些也算是精神病的一种。 在医学上为了消除多数人对精神疾病的误解,目前医学界已用“精神障碍”一词来替代原来常用的“精神病”。 情感性精神障碍是以明显而持久的心境高涨或低落为主的一组精神障碍,心境高涨者就属于躁狂症,心境低落者叫抑郁症,如果心境高涨和心境低落交替发作,我们就称为躁狂抑郁症。 而题主以及大众观念中的“精神病”,实际上是医学上所指的伴有精神病性表现的严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等。而抑郁症中,只有严重的抑郁有时才会有一些幻觉、妄想等病态体验,但经治疗后病情会很快好转,随着病情的减轻,患者能认识到自己有病,并积极配合治疗。所以它与大众观念中的“精神病”不同的。 有人随意做过统计,现如今在一线城市的高压力型企业中,平均每10个人就有1位是有可能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的,这些人不是“疯子”、“神经病”,更不会疯疯癫癫、行为古怪、不是随时会拿刀砍人的危险人物,而是现代人面临房子、票子、车子、孩子等各方面的重大压力在精神心理上受到的困扰。 那么,我想问题主,精神病的分类如此之多,你说你的员工被确诊为精神疾病,到底是什么呢?如果不是精神分裂,只是普通情感性精神障碍的一种,比如短期的躁郁,估计你们办公室里好几位都有,甚至我可以告诉你,经常与投资人及创业者在一起吃饭,他们会笑称,10个投资人与创业者中有不少都会有这样的问题。。。SO,题主是不是全部要解除合同? 二、HR如何正确对待精神疾病人员 1、普通情感性精神障碍 通常情况下,这样的人群是不容易被关注的,比如:单身狗、农村上来以后买了房子上有老下有小还突然被骗走好多钱的、平时看起来嘻嘻哈哈,其实一肚子委屈的、失恋或接触婚姻关系,甚至有人还带着个孩子的。HR在企业里确实是不可或缺的”居委会大妈“,某种程度上要让人信服于你,信任甚至依赖。那么你就容易在事前就处理好这样的问题。 我说一个案例吧,活的案例: 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老板是我好朋友。一直在用的一位秘书是一位35岁的女子。那位女子我也见过,做事踏踏实实,勤勤恳恳,因着学历不高,因此一直在这家企业做接接电话、做做文件的普通秘书,一个月3500元,好些年也没涨过,但她也对此很满意。某天我去我朋友公司做客,从女卫出来,发现此女突然拿袖子抹了一下眼泪,然后冲我笑笑走了。因她一直以来都是笑嘻嘻的,特别热情,我看到她这样感觉奇怪,HR的敏感让我追着她,和她七叉八叉(南京土话)聊了1个多小时后,她才无意说漏了嘴,她和老公假离婚,说为了买房子,结果女儿给了她,房子给了老公,老公骗她说再买一套房子落她头上,然在办完离婚后老公不肯复婚,和别的女人跑了,房子自然也没有买,如今她带着女儿一直住出租房里,我看着她现在的样子和她的眼,我就感觉她当时已经有了抑郁,我提醒了她,让她去检查,并很直接告诉她,抑郁时间长了会得大病,可是她也不信,只当我是说笑。我也只能安慰几句不能说什么,但转过身我就告诉了我的好朋友,他们老板。我让他给了这位女子5000块钱(老板是我极好的哥们,也极有人情味,当然,也有钱)。然后告诉他给这个女子再买一份单独意外险。一年几百元那种。我的经验告诉我,事情不会那么简单。果然六个月后,我朋友在澳州坐移民监,打来电话让我帮他去处理此事,这个女子和老公没有和好,还被诊断出脑癌早期和抑郁症。其实当初我就让她去检查,若重视起来是不会有问题的,每个人体内都会有癌细胞,只看你的心情好坏,它就会选择猖獗或者是老实。 我去的时候带去了2万,然后告诉她的医疗期是多少个月,确定后让她确认签字,2万是我朋友看在她工作了6年的份上赠予的。同时我也直接告诉了我朋友,医疗期内给她发全额工资,一个女人,一个月3500带一个10岁的女儿住出租房,这样的人最是应该被关注到,如果你们的老板不能像我的朋友这样听我的,好好对待这样的员工,那真的还是在初期就去处理吧,因为越往后一定越棘手。我的好朋友养她一年,每个月全额给工资,然后只给她交保险再交一年。后来两年后,她走了,我不知道孩子去哪儿了,话说我写到这里的时候我又忍不住的哭了。 做HR的不容易,得了特殊疾病的人更不容易。我知道不是所有的老板都和我的好朋友一样可以好好的优待这些特殊疾病的员工,那么HR就早早的去挖掘和发现吧。 咱们身为HR要做的是: 1、尽力去了解每一位员工,并掌握员工的动态 2、获取员工的信任 3、在可以解决问题的早期先去尝试解决问题 4、在遇见真的有问题的员工时先去深刻了解员工的病因、诊断的结果再对症下药 5、不歧视!不歧视!不歧视!重要的事情说三次 6、在依法办事的同时考虑人情因素,因为特殊疾病的患者真的已经不容易,积一德为自己福报,就算老板不能为你所左右,在自己可努力的范围内不要违法行事吧。 2、精神分裂症患者 不得不说,HR真的不容易,什么都要知道,咱们要明白精神分裂到底是什么鬼,同时也要很清楚早期是什么,因为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如果是初发精神病,那么必定会在早期出现各种症状。 1)性格突然改变:一向温和沉静的人,突然变得蛮不讲理,为一点微不足道的小事就发脾气,或疑心重重,认为周围的人都跟他过不去,见到有人讲话,就怀疑在议论自己、针对自己。 2)行为动作异常:一反往日热情乐观的神情为沉默不语,动作迟疑,面无表情,或呆立、呆坐、呆视,独处不爱交往,或对空叫骂,喃喃自语,或做些莫名其妙的动作,令人费解。 3)情绪反常:无故发笑,对亲人和朋友变得淡漠,疏远不理,即不关心别人,也不理会别人对他的关心,或无缘无故的紧张、焦虑、害怕。 4)意志减退:一反原来积极、上进的状态,变得工作马虎,不负责任,甚至旷工,学习成绩下降,甚至逃学;或生活变得懒散,仪态不修,没有进取心,得过且过,常日高三竿而拥被不起。 5)神经类神经衰弱状态:头痛、失眠、多梦易醒、做事丢三落四、注意力不集中等。 遇见上述问题的员工,HR请关注!请关注!请关注!重要的事情说三次!这类的疾病一般不太可能通过普通检查得到,因此HR除了多关注要对员工的家庭也要关注。这就突显了”员工关怀“与企业文化的重要性。 不得不说,我们点米在这个方面做的极好。我们通过2号人事部在单身节的时候给全体的单身同事发信息,我们在入职周年的时候通过2号人事部的员工关怀板块给员工发信息祝周年快乐,还有生日祝福。话说针对我这样的单身狗,看到这样的信息依然还是会感觉暖暖的。 三、如何解决精神分裂患者的问题 关于精神性疾病的案例数不胜数,中国又地大物博,人才济济,我看过很多这些案例,解析大同小异,只是大多数偏冷血了,我个人认为处理最具人性化的是山东一位律师赵子龙的一个案例。大家可以看一下。 【案情简介】(来源于赵子龙) 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山东某公司 汪某自2012年6月至7月在精神病医院住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病情好转后回公司上班。2013年5月10日精神病发作,打伤了同事段某,被派出所送往看守所扣留看押,6月20日经法医鉴定结果为“精神分裂症”不负刑事责任。6月21日被释放送往精神病医院。7月3日、7月8日汪某的释放证明、住院证明及病例、司法鉴定分别报送车间主任黄某、办公室主任王某。被申请人自2013年6月起停发了汪某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汪某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应当根据其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请求依法支持其仲裁请求事项。 【申请人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1991年10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3.请求安排申请人病愈后的工作岗位; 4.补发自2013年6月4日至今病假工资; 5.补缴2013年6月4日至今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处理结果】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如下: 1.被申请人撤销对申请人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社会保险从2013年6月份补缴(具体数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0月28日; 2.劳动合同期限内,申请人退出被申请人工作岗位,被申请人不再另为申请人安排工作; 3.劳动合同期限内,被申请人从2013年6月份起,每月按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为申请人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由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生活费中代扣; 4.劳动合同到期前,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按有关规定以精神病申请办理病退有关手续,若因其他客观因素不能办理或申请人主观原因不愿意办理,则按申请人提前三十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终止被申请人、申请人双方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与精神病患者的劳动关系? 【案情评析】 对于在试用期发现存在精神问题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在试用期过后正式录用的劳动者出现精神问题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存在两种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劳办发〔1994〕214号)之规定,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原因有四:第一,“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完全丧失还是部分丧失并不明确,仅仅根据《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劳办发〔1994〕214号)就视为企业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缺乏清晰的依据,用人单位不应使用该复函;第二,精神病患者如果不做或者不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就根本不会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机会,造成了用人单位在事实上无法享有所谓的单方解除权;第三,在工作中患精神病虽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很多精神病却与其从事的工作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旦认为劳动者无法为其提供约定的劳动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把精神病患者推向家庭和社会,是一种显示公平的行为,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违背的;第四,精神病非一般意义上的“患病”,单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扩大解释,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共同办理病退手续,是对双方利益的共同维护。办理病退或退职能够有效解决精神病患者的后续生活来源问题,同时也能解决用人单位和社会的负担,是解决精神病患者与用人单位劳动纠纷的有效途径。 针对这样的案例,我们应该有一些启示与思考: 精神性疾病属于“患病”情形的一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如出现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之规定,对于精神分裂患者是一个非常难界定的状态,很多用人单位也不敢让精神病患者再到单位工作,导致部分单位待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就迫不及待地解除劳动关系,造成事实上的违法,不但侵犯了精神病患者的劳动权益,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也损害了企业形象,影响了企业的信誉和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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