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某员工应聘成功进入了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入职时公司与其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后再与该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结果在试用期的第二个月末,公司觉得此员工不合适该工作,故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了该员工,并拒发员工工资,员工表示不服申诉到劳动仲裁,仲裁结果:责令公司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
【案情分析】
本案例中双方之间的关系为事实劳动关系 ,因为该员工并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所以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至于双方口头所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一、没有劳动合同作为试用期的基础依据;二、没有合同期限作为试用期期限的基础。因此,一旦员工否认这一点,该事实仲裁委将无法认定,本案中员工即采取了这种做法,最终仲裁委也没有认定存在试用期。
试用期辞退也需要有正当理由,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辞职,但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却并不能随意,仍然需要有正当的理由, 对单位的建议:1、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障企业利益的基本前提,没有劳动合同,将无法认定企业的试用期辞退权利,所以千万别以为签订劳动合同只对员工有利,对企业利益也是一个基本的保障前提;2、 选择合适辞退理由,并且证据充分是避免风险的有利保障;3、 别贪小利而冒大风险,不能自克扣员工几天的工资。对员工的建议:1、 取得辞退证明,易于保障胜诉。若员工遇到本案类似事实,一定要努力取得被辞退的相应证据。2、取得收入证明,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