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朋友反映,其所在公司时常发生员工擅自离职,处理这样的事情时,公司往往非常被动,有时员工擅自离职不但导致公司工作安排一时陷入混乱,而且可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两个问题: 二、注意合理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以免后患。 二、工资怎么核算,怎么发放; 首先员工未按规定提出离职申请,与公司协商公司不同意,执意不上班,那么这种情况等同于员工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不上班,很多企业都会规定视同旷工处理,旷工三天做为重大违纪可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书需要送达员工本人签字,如果员工本人没法签收,还需公告及按约定地址发挂号信至员工,从程序上合理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 注意事项 1.按照其通讯地址发通知,通知其上班,否则按照解雇处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 2.如果其还不按照通知的规定来上班,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情形; 3.被解雇通知书按照其留下的通讯地址快递过去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避免该员工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 其次,工资核算,仲裁支持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就应该取得报酬,不存在劳动者不按规定时间离职的违约金,但如果有签竞业保密,培训协议或其他约定的的按约定,但最多只能20%,且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发放,但如果员工未按规定离职交接或离职交接不清的可以等员工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发放。再次提醒,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关于旷工,旷一扣三的这一种规定已经明确了不符合法规,仲裁不会支持。 为了便于内部管理,避免在职员工效仿,可以圆滑一点处理,即要让员工知道这样走工资不好拿,当月最好不于发放,延后发放,当然如果一直手续不全可以一直不发放直接到手续齐全(规章制度有规定仲裁支持,很多自动离职的不在乎工资,不办手续可以不发放),也不要让公司在仲裁庭记录上,可以告知这种行为对员工今后就业的影响。 为预防擅自离职的发生,在这方面,我们可以这样做: 1.让其在入职时应当让他在入职登记表上确认通讯地址,并注明注明通讯地址变动的,员工有义务他告知单位,否则后果自负。 2.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上规定,员工离职之前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因员工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予赔偿并约定赔偿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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