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晚上难得闲来无事,打开手机直接看完了现下大热剧《我的前半生》。当然,我看剧一般以剧情为主、谈情为辅,遇到无病呻吟直接跳过。也许未能领略全剧的精髓,但作为一名“资深”(老)HR,我还是有话要说。
虽然《我的前半生》是我的学生以职场剧推荐给我的,但剧中的人物还是难逃有钱任性、有能力胡来的剧情设置。可能有的亲说,一部电视剧而已,至于这么较真吗?其实,不是较真,这也只是一篇电视剧观后感而已。相信职场精英们不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HR们也不会任由员工如此。
【剧情回顾】
01“钻石单身汉贺涵是全球知名咨询公司比安提“最贵”的咨询师。与自己一手提拔的“徒弟”唐晶办公室恋情十年不表,单说大哥要跳槽,还跳的惊天地泣鬼神,很怕行业内大家不知道。他不仅头也不回地跳槽去了竞争对手辰星公司,还带上了自己的团队。(秘书+两个项目经理)。”
2“辰星公司的项目经理菲尔也不甘示弱,你能跳来辰星我就跳去比安提寻找自己的春天。而且这大哥跳的更生猛,人家可是带着辰星的信息和数据去了比安提。”
3“贺涵爱上了唐晶的闺蜜,导致唐晶失踪。谁知道几天后,贺涵在辰星的办公室发现已经入职的唐晶。几天时间,比安提的一线咨询师不仅完成了离职还到天津生扑了一个客户。”
“简单的举三个例子,可能各位HR就已经坐不住了。如果公司内部核心员工或者高层领导如此任性跳槽,那对任何公司都是致命性的打击。其实,很多公司都对核心机密(包括客户信息、数据等)非常重视。为了防止员工带着客户、资料、数据、信息等另投他主,公司都会与相关岗位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也就是劳动关系中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已经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享受相应的权利。”
1、《竞业限制协议》禁止员工离职后一定时期内(最多2年),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具体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兼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简单的说,就是涉密高管不得在其他竞争公司任职、兼职,也不得开设同类公司自己经营。当然为了体现对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在《竞业限制协议》内,公司要按月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2、员工有提出离职的权利,但也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提出;正式员工提前30日书面提出。而唐晶作为工作十年的员工(剧中不止一次提到她与贺涵相恋10年。)肯定是已经转正的员工,作为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高管也不可能几天内就办理完工作交接,还帮着新东家去生扑客户。
结语
电视剧更多的是看个热闹,但职场中容不得任性。如果高管不顾《竞业限制协议》除了自己要支付原公司违约金,如果因此给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可能使新东家深陷其中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这部电视剧可能对于HR最大的启事就是,做好背景调查。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楼 彩韵
电视剧更多的是看个热闹,但职场中容不得任性。如果高管不顾《竞业限制协议》除了自己要支付原公司违约金,如果因此给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可能使新东家深陷其中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职场中不知道 有几人能承担得起高额的违约金。
2楼 冰淇淋格格
完全体现出一名资深hr的专业性,对剧情人物职场关系剖析透彻,言简意赅,精辟
1楼 薛晓刚
论能力,贺涵完全可以做一把手,论人品就不知道到哪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