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老师的讲解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以相对下几个疑问:
1.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的时间和女性职工重合了应该怎么处理能够减少影响,是必须要续签合同还是合同日期顺延至哺乳期结束或者是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日期结束?
2.未婚先孕,没能及时取得结婚证的女性员工怎么处理?
3.事实上符合条件但是没能提供相应证件的如何处理?是不是就要看公司领导有没有同理心了?
4.刚刚出生的婴儿其实比较经常性生病,女性职工会无预兆的请假,其实会影响一些工作的进行,造成其他员工的不满,应该如何处理?
我们公司生产部门女性职工占比80%,是比较严重的一种情况,我们暂时还没有关于女工三期的相关管理规定,我也有些意识希望做些这方面的制度,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