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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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小张于2011年1月与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一个月,公司向小张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并于合同终止日向小张送达终止合同通知书。小张与公司协商经济补偿未果,便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付一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非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小张的申诉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该公司支付小张一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此外,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在劳动合同终止前,若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则应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被迫“主动辞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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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谭女士是长江餐饮公司的领班,因为生育,自2011年底开始享受产假。但休假期间,公司没付给她工资。2012年3月初,谭女士以公司未能按时付劳动报酬为由辞职。之后,她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公司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补发产假期间工资,获得仲裁委支持。
【案例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且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在该公司未能支付产假工资的前提下,即使谭女士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亦应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所谓“劳动者主动辞职”,指的就是这种情况。此时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强迫劳动的”等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