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培训后离职,员工是否需要补偿?
【案例详情】
某通信网络技术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招聘一批新员工做销售,负责公司的新产品市场推广和销售。公司通过网络招聘的方式,招聘到10名合适的员工。员工入职后,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了让员工胜任销售岗位工作,公司组织了两周的新员工培训,安排专职人员对公司产品的技术原理,性能,销售话术,产品卖点等内容进行讲解。培训后,公司要求员工签订培训协议,同时约定培训的服务期和违约金。2个月后,5名员工提出离职,公司要求离职员工交付新员工培训的违约金。员工认为公司要求的培训违约金是违法的,自己不需要履行。那么,新员工培训后离职,员工是否要补偿?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企业的新员工培训是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不属“专业技术”培训,不能够根据《劳动合同法》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所以即使签订了培训协议,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一纸空文,发挥不了任何法律效力。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离职员工不配合工作交接,该不该扣押工资?
【案例详情】
王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书, 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2011年5月18日, 王某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 向机械公司书面要求辞职并提前30日通知。但在6月初,王某因与车间主管为工作事宜发生争执, 被该主管口头要求其离开公司,王某对所管理的技术资料等未与公司相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故该公司对王某剩余两个月工资5000余元不予给付, 且不给王某出具相关退工手续。
【案例解析】
首先, 王某因自身原因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该机械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实质要件,劳动者的行为只要满足了这些程序和条件,就是一种合法行为。其次,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后,双方均应履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根据该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义务是为劳动者办妥退工手续,即出具证明和办理档案及保险转移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双方不履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可知,针对案例中的王某能否得到工资,我国劳动法律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该机械公司以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不予支付王某工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至于因王某不与公司办理交接而致公司实际损失的,机械公司可以要求赔偿, 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案例也给广大用人单位一个启示,即对欲离职人员要加强管理,可以实行离职面谈等方式,了解其思想动态,必要时可以采取果断措施,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