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简历不实,公司能否解雇?
【案例详情】
许某于2015年11月24日与甲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任职采购工程师公司要求该岗位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判断标准就是员工不能有频繁跳槽的经历。许某入职时甲公司安排其参加了《员工手册》的培训。2016年2月16日,甲公司解除了与许某的劳动关系,理由为许某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资料,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甲公司在对采购工程师的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具有同一公司采购工程师岗位连续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而许某提交的个人简历显示,其于2004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共有4家企业的工作经历,而事实上2004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许某实际共有9家企业的工作经历,在任何一家企业的工作时间均未满两年。
【案例解析】
本案中,许某认为其并未通过欺骗手段进入公司。其对于之前的工作经历并非刻意隐瞒,仅仅是不想让太多的工作经历影响其应聘。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求职时应当如实披露个人信息,而许某的解释不具备合理性。根据公司的招聘要求,应聘者需满足“在同一用人单位相应岗位具有连续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条件,可以看出甲公司将工作经历作为录用的重要条件。因许某提供了虚假的工作经历,使公甲司在招聘时对其个人情况产生错误认知,直接影响了公司的招聘决策。在入职后,在学习了公司《员工手册》后,许某也仍未向甲公司报告其简历不实的情况。公司在许某试用期查明了其简历虚假,并按规章制度解除了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甲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绩效不合格被公司辞退合法吗
【今日话题】牛人详解,HR必会的员工关系处理技巧
【案例详情】
小张在某网站做业务工作,前不久她接到公司人事部门的电话,对方表示由于小张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位列倒数,不能胜任公司工作职位,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小夏将被辞退。此外,公司方面愿意补偿小张补偿金,但是对此小张非常不满。她说:“我一直工作勤勤恳恳,虽然成绩不佳,但绝对属于爱岗敬业的员工,公司不能这样随便就把我辞退了。”目前,小张正在与公司方面沟通此事,她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案例解析】
小张所在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小张绩效考核位列倒数并不等同于她不能胜任工作。《劳动法》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此外,如果劳动者不能完成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该对其进行调岗或培训,在调岗或培训后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辞退。在小张所述的这件事中,她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方面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小张愿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该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楼 不迁不贰
好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