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1日,一向低调的系主任,突然发信息给我:
沙老师:我们下周五有一个劳动关系的专场,特邀老师过来打卡哦 !
说实话,系主任一般很少发信息给我,难得被系主任点名,激动了几个晚上,总觉得系主任这么重视我,有必要写一篇文章以示诚意。
今年特别热,举手擦汗水;最近知识贫,低头思文章。
我想了一下,人力资源的众多知识点中,我最擅长的应该是劳动关系(包括工伤)。关于劳动关系,还真的有一些能拿得出手的东西,否则三茅这么多的HR人才荟萃,高手云集,哪个鸟你?
最近几年本人参加的系列竞赛名次如下:
2014年启东市劳动法律知识竞赛,个人第一、团体第一;
2015年江苏省第一届劳动人事争议业务技能竞赛,调解员冠军;
2017年启东市劳动法律知识竞赛,个人第一、团体第二。
今年我在参加启东市劳动法律知识竞赛的时候,有几个人提醒我,你一参加,别人就不能指望拿第一了;那我也不明白,为什么我参加,我就一定拿个人第一呢?其实对劳动法条的熟悉程度是基础。在启东谁拿第一,就必须在法条上胜过我。
今天就“如何让劳动法条烂熟于心”的技能和大家分享下,也算对得起牛人分享这个专场吧。
在开始之前,我先出一个测试题,热热身
【测试题1】七仙女公司员工赵七夕在法定的试用期内没有达到公司的录用条件,单位辞退赵七夕需要提前几天通知?
A 3天 B 7天 C 30天 D 不知道
大家是不是不用翻书,就能说出准确答案?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以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没有法定义务提前通知劳动者。是不是你对法条不够熟呢?
其实,就这么一个简单的知识点,反映了《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九年多,HR在劳动关系方面的知识点掌握的程度。这也是我经常遇到HR同行咨询时,我都不知道从哪个点开始普法的尴尬。
很多HR对劳动关系超级不重视,我觉得,如果你是从事劳动关系的HR,就现在这个水准,不要说处理,能让劳动者信服都是问题。作为一个职场人,如果你是这样状态,你会被单位黑、被单位欺负,你都不知道怎么辩驳。
上面说的是一个基本测试题,然后我们再说一个稍微难一点的题目。题目出自2017年江苏省第二届劳动人事争议业务技能竞赛调解员组南通赛区的预赛题:
【测试题2】用人单位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几种情形?支付补偿金有哪几种情形?
看完这道题目后,请先不要看书,自己思考,看能否在一分钟内解答出来?看一下自己的解答结果,和标准答案的差距。
我们现在说下标准答案,那么这道题目的答案,其实很简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我们看一下第19条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辞退劳动者有14种情形,那么这14种里面是8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当我看到这个题目,我在一秒之内就有了答案,为什么?因为我对法条熟悉啊,如果说你能写对一半就非常不错了。
请问谁能把这14种情形全部说出来,不要一字不差,是主要意思就可以,我想基本没有。如果用通常的记忆方法,我想包括我也不能。我们记忆中的一个常识,如果是3条以内都比较好记,超过5条就有点难度了,超过10条就很难记,大家应该对此有体会,那么,上面的第19条。通过下面的方法,大家就可以轻松记下来,不需要去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