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HR如何维权?
【今日话题】如何全面考察应聘者岗位技能以外的能力素质?
【案例详情】
王某于2009年4月进入某高新技术企业A担任技术总工程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约定: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不得自营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同时约定: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其离开公司前一年的实际年度总收入的2倍。2012年2月,王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双方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于每月10日打入王某的工资卡。公司按约定执行协议。2012年7月,王某出任某公司B的技术顾问,该公司与原企业的经营项目基本相同。A企业要求王某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王某置之不理。经多次交涉后,A企业于2012年6月诉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王某履行竞业禁止协议,并支付违约金。请问,公司的仲裁申请能够得到支持吗?
【案例解析】
公司的仲裁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协议一旦签订,双方都受其约束,一方违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公司与王某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内容及王某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公司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已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因此竞业禁止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会得到支持。
公司强行调整工作岗位的做法是否合适?
【今日话题】如何全面考察应聘者岗位技能以外的能力素质?
【案例详情】
李小姐在购物中心做促销员,基本工资为1800元,另加提成工资。李小姐每月的平均工资约为4000元左右。2009年5月,李小姐怀孕,公司出于好意,提出调整岗位为普通文员,月固定工资为2500元。李小姐为了多赚钱,拒绝了公司的岗位调整。2009年10月,因促销员需要长时间站立,李小姐开始觉得身体有点不适。公司的领导很担心李小姐出什么意外,公司要承担责任。为此,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无条件接受”,强行调整李小姐的工作岗位为普通文员,月固定工资为2500元。请结合案例分析,公司的做法是否合适?公司应该如何做?
【案例解析】
岗位异动,指公司或者员工经协商后,以双方的劳动关系为基础,发生的劳动关系、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地点变更情况。其中,非正常变动,包括:员工辞职、辞退员工、降职、免职等;正常的变动,包括:调任、晋升、外派等。
本案例,公司单方面在没有得到李小姐同意的情况,进行岗位调整是不合适的。公司的正确做法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进行岗位调整。李小姐怀孕却仍坚持销售的原因有两点,1、销售岗位的收入远高于文员岗位的收入,2、担心产后不能恢复销售岗位。因此,公司不应采取强制调岗措施,而是进行人性化处理。首先,公司应尽力与李小姐协商沟通,明确告知“站岗”销售的对身体及胎儿造成的伤害,以及公司调岗的善意决定,对此做好谈话笔录让其签字确认,以证明公司履行了应尽的告知义务。其次,对李小姐的岗位和待遇做出处理。鉴于销售和文员的收入差额,可适当提高李小姐转岗后工资,书面约定待产假结束后恢复销售工作及工资待遇。首先,工作岗位变更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变更工作岗位需要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另外,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需具备“充分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