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办案经历:文书鉴定 最后选择
作者简介:赵世杰,北京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领域为劳动和工伤处理,电话(微信):13683393960
代理的一起个人的劳动争议案件,历时一年半,终于以调解结案了,虽然拿到了工资和补偿,调解结果距离心理预想结果相差甚远。虽用尽全力,但还是不能强有力有回击对方,虽心有不甘,但又不得不面对现实的法律困境。
案件事实比较简单:
代理的当事人是某房地产公司保安,因房地产项目部发生火灾,公司追究责任,将当事人辞退,同时拖欠当事人工资。当事人在公司工作六年多,每天工作12小时,无节假日休息。当事人对公司的处理决定不服,协商无结果,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个人权益。
接手这个案件后,分析认为公司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存在一些过错:申请人作为保安的主要职责治安保卫,并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发生火灾的根本原因的公司的设施设备不达标和消防安全管理问题,而公司为了规避责任,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硬加在几个小小的保安身上,法理难容。失火原因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请人既不是消防安全管理人,也不是起火部位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于这一分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存在明显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较大把握。
乐观的心态导致轻视了单位。劳动仲裁中单位拿出几份重要证据:
一是劳动合同书,当初接案时当事人描述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存在多处错误之处。从合同的一级标题看,缺少第十部分和第十一部分。从具体内容看,缺少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一份北京市国企严谨的劳动合同为什么出现这种低级错误,明显就是后造的。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所以此约定是违法无效的。被申请人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二是《劳动合同变更书》,变更书中约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无争议。下有乙方签名和时间。《劳动合同变更书》甲方的签章主体是“某项目”不是法人主体。
还有离职申请表、安全技术交底表等证据,均有当事人的签名,虽然当事人否认签名的真实性,但从形式上看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争议问题。
案件到此出现重要转折,个人心理明白如果不能驳倒对方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必败无疑。最直接的办法是做司法笔迹签字,证明不是当事人所写。还有就是寻找其他证据,证明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虽然个人不太主张做司法鉴定,但由于当事人找不到其他证据证明对方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只能通过鉴定来证明。
鉴定过程一波三折,由于当事人不能找到检材书写之前的多个比对样本,仲裁委托的鉴定申请,两家北京比较权威的鉴定机构均没有受理,鉴定陷入僵局。后经仲裁多方问询北京一家鉴定机构表示能够接受此次鉴定申请,申请成功的欣喜背后却存在着诸多风险,不出所料鉴定结果为签名为当事人本人所写。
案件和预料的一样,仲裁申请被驳回。后进入一审,申请重新鉴定,但由于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法院不允许。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一审调解结案。
通过这个案件,个人认为司法鉴定对当事人来讲存在许多难题和不合理的地方:
1、司法鉴定个人一般不能启动。司法鉴定不接受个人委托。
2、比对样本需要经过质证程序,必须经过对方认可。这一条本人特别不能理解,当事人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找到的样本,被对方三个字否决。
3、在效的比对样本比较难找到。
4、鉴定本身存在许多不科学性。拿本次鉴定结果为例,鉴定书中认定的书写特征根本不是当事人稳定的书写特征,但鉴定能够到假的鉴定成真的,也是一种能力。
5、鉴定机构和人员职业道德水准有的不是很高。还存在着假鉴定、鉴假定的问题。特别对于本案明显的出现鉴定错误,不得不怀疑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良心问题。
6、法院过于相信鉴定结论。
7、鉴定标准不统一,同样一次鉴定,同样的条件,有的鉴定机构能做
,有的不能做。
8、重新鉴定一般不允许。
鉴定存在以上许多问题,对于面临是否做鉴定决择时,一定要考虑充分,一旦选择了就是一条不回路。要么前途不明,要么误入歧途。
鉴定,不得以的选择!鉴定,最后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