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一名小公司的HR。现在微商特别流行,我们公司也有不少的人加入其中,结果,这些人除了朋友圈都是微商广告以外,还会在上班时间通过微信与客户交流,老板发现后很生气,想让我把这些人中业绩一般的给干掉,同时也是给其他人的一些警告。
但是,在职员工做微商不知道是否算重复用工呢?而且证据也不好收集,毕竟不可能禁止员工上班使用手机、收发快递,所以很苦恼,不知道通过什么办法处理?请问各位牛人,在职员工做微商算违法么?对于这样的员工如何处理比较好?
(一)
什么是重复用工
重复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再次建立用工关系,一个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为。
重复用工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仅是对法律责任的一种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劳动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外,用人单位还须承担连带责任。
同样,《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还有第九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双重劳动关系影响到本职工作而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的规定,并不是法律对重复用工的禁止性规定。
重复用工的法律责任
我国原则上不承认重复用工,因而如果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一旦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需要与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复用工时,无论企业事实上是否知晓员工未与前单位解约,只要存在招用其他单位员工这一行为并对其他单位造成了损失,就需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在录用时必须严格审查员工的入职背景,如:
1、要求员工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存档备查。
2、要求员工提供原单位联系信息,通过电话、传真或函件方式向原单位核实员工离职信息的真实性。
3、在劳动合同中或另订书面协议,明确员工离职的事实,并约定一旦因此引发纠纷,由员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所以案例中在职员工做微商,不算重复用工。
(二)
关于员工上班做微商是否违法?员工上班使用手机、收发快递等。。。。。。我们首先需要查依据,公司是否有明文规定,上下班时间,员工行为准则,工作手册,违反规定处罚整改措施、相关文件制度培训记录表等;如果公司有相关明文规定,那么员工上班做微商是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可以进行相关的处罚;如果没有相关文件支持,员工上班做微商没有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只是从道德层面上讲,这样做不太好。综合以上问题,我的建议有以下几点:
2.1、全公司所有人开会,讨论公司的相关制度、行为准则、“高压线”,以及违反处罚措施;公司”高压线“,任何人违反”高压线“其中一条,第一次全公司通报批评,并进行教育,累计3次或以上拒不悔改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高压线“其中一条:员工在职期间,禁止参加任何兼职活动,比如兼职模特、平面模特、微商、手模等;”高压线“另一条:禁止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事项)以上规定即日起执行,过去的不计算在内;[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公司的制度体系,引导员工遵纪守法]
2.2,公司”高压线“每个季度全公司的人定期培训,并拍照+签名存档;新入职人员,增加”高压线“培训,确保不遗漏公司任何一个人;[加深大家影响,免得犯规有处罚,发生扯皮现象]
2.3,关于业绩,公司即日起实行”末尾淘汰制“,即每个季度业绩不达标者,最后一名,自动请辞;[优胜劣汰,为公司注入新鲜血液]
2.4,基于微商热潮,全公司即日起,实行朋友圈阅读数量奖励,第一名(阅读数5000或以上)奖励现金500元,第二名(阅读数3000或以上),奖励现金300元,发朋友圈下单客户,当事人奖励定制提成1-3%(具体根据下单金额而定,单大,提成点越高)销售业绩在公司能排名前五者,可申请调岗,全职做销售,此项奖励不针对销售人员。[激励员工,创造更好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