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员工有自己正经的工作,又要去干起微商?更多是现实指向房贷车贷,彩礼太贵,父母医疗,生儿育女,物价飞涨,工资慢涨等等,一份工作的收入已经满足不了各项生活的开销,怎么办?在不能马上并且快速涨薪的情况下,只能另辟蹊径,很多人选择的就是微商。 有一个老板曾跟我交流过,其实他非常清楚一天八小时的工作时间,他的员工如果满打满算能干5.5-6小时,他认为已经是非常高的效率了,可能自己的公司里还有很多可能一天就4个小时真正在处理工作事务上员工。我听他一言,心想:老板既然心知肚明,但我也从来没见过,他去跟着员工的屁股后,踢着他们干活。显然,首先是老板哪有时间去踢着员工干活,其次是就算盯着他,员工面无表情的面对电脑,你又知道他此刻的大闹在思考什么呢? 案例中,题主的老板发现员工在上班时间与客户交流,非常生气,如果我是老板我也会生气,此刻的老板内心os:我花钱雇人来上班,已经买断了员工的上班时间,在上班时间就只能干与公司工作有关的事情,干其他的都是占了我的便宜,好气哦。 然鹅,老板能够怎么办呢?很多公司的处理方式是断外网,公司电脑只接内网;断WiFi,还有摄像头,从经理到主管再到组长,都严格的不定时盯着大家的工作状态。但我总感觉这治标不治本,断外网,断wifi,仍然挡不住现在智能手机和流量的组合。 员工的心就如细沙,越用力抓住,反而越抓不住。如果一份工作的收入可以满足经济上的需求,可能不会有太多人愿意拼死拼活叠加另外一份工作量。
另外,案例中楼主提出的疑问,关于员工在职期间做微商不知是否属于重复用工,我的理解是不属于的。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提到的是用人单位,那么用人单位又怎么理解呢? 在《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其中,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人经济组织、民办非法人单位、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其他组织。非用人单位的范围是:外企代表处、自然人、家庭、个体工匠、农村承包经营户等。那么,员工在职期间做微商,并非注册的企业,也并非注册的个体经济组织,而是自然人,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因此不属于重复用工。 再者,且不说员工是自然人,并非用人单位主体。法律是允许劳动者兼职的。 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同时,原劳动部《关于合同制工人因双重劳动关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理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未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有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且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
总结一下,既然法律允许员工兼职,并且做微商的员工,又并非是用人单位。做微商的行为更偏向定义为员工生活上的活动。在员工的生活活动中,谈恋爱是为了追求一段真挚的感情,如果因为失恋,情绪暂时低落,影响了工作效率,老板的第一反应不是辞退; 在员工的生活活动中,学习充电是为了自我提升,如果偶尔看到员工在上班时间翻阅了书籍,我想老板第一反应不是辞退; 但在员工的生活活动中,做微商的话,老板就不能接受了,第一反应是辞退,是因为老板不能接受员工也赚钱了吗?
如果老板一定要求不允许员工干微商,那么可以从公司的规章制度开始,上班时间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并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但如今,很多企业内部可能都是通过微信进行交流,通过微信与客户联络,甚至部分工作汇报都是通过微信联系上级领导。除了微信以外,手机移动端打卡的软件已经越来越流行,员工使用手机打卡、签到、请假以及填写日报等的过程中就几乎无法把控,当员工拿着手机的时候,到底是在使用的是办公软件汇报工作还是与微商里的客户交流。 如题主所言,毕竟不能禁止员工在上班时间使用手机以及收发快递,应该从工作岗位职责本身去严控,以结果为导向,跟进目标节点,如果员工按时完成,并保质保量,那么员工还有旺盛的精力干微商,除了工作,也许还能从微商的经营过程中,增加个人收入,在家庭里体现自我价值,反而可能不会那么轻易跳槽。 其次,是加强考核规范化,对待所有员工都应该一视同仁,不应该只是针对做微商且业绩一般的员工,而是有明确的考核机制,无论是否做微商,考核都应该是尽可能的保持公平、公正、公开。 最后,如果员工业绩杠杠,但他又兼做了微商,我觉得对于公司老板而言,并非没有什么损失,至少在投入人工与产出比很高,老板就已经是赚到了的。那么,至于干微商的员工,暗示低调经营,屏蔽公司同事及公司客户等,如果没有很大影响,我认为可放心接纳有“微商”标签的员工。
即存在,即合理。微商的出现,我认为不是要抵制它,而是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做出自身调整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