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加班,公司是否可以开除员工?
【今日话题】如何看待小蓝单车倒闭,HR站好公司最后一班岗?
【案例详情】
张某刚刚参加工作不久,现就职于一家网络游戏公司。由于公司最近准备出一款新游戏,要求所有员工在完成自己的工作后都加班帮技术部测试游戏,已经连续加班一个多礼拜。7月12日下班后,主管领导再一次要求张某加班时,张某以身体不适,不适宜继续工作为由拒绝。次日张某上班,便被人事部门通知因其无故旷工已被开除。张某只领取了当月部分工资,但赔偿要求遭拒。感到手足无措的张某,于近日来到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公司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属于非正常工作时间,不是工作时间,因此不属于旷工行为。用人单位因员工拒绝加班而开除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就是继续回单位上班;或者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终经与公司协商,公司同意对张某进行经济补偿。
实行计件工资制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今日话题】如何看待小蓝单车倒闭,HR站好公司最后一班岗?
【案例详情】
2016年初,徐某进入某制衣厂工作,在车间担任缝纫工,工资实行计件工资。2016年10月开始,因订单过量多,为完成生产计划,制衣厂规定职工每个月只能休息1天。2017年1月,徐女士因为工作太累申请辞职,并要求制衣厂支付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的加班工资,制衣厂没同意,徐某申请仲裁。制衣厂辩称,厂里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情况。
那么,计件工资制度下,存在加班情况吗?超出法定工作时间,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案例解析】
计件工资制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定的单价来计算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制度除了要遵守计件定额的规定,还应当要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因此,即使实行计件工资制度,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劳动者付出劳动的,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加班工资。
对于计件工资制度下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本案中,徐某在完成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时间之外付出劳动的,制衣厂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最终,在仲裁委调解下,制衣厂支付了徐某加班工资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