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旷工员工合同,应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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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小江刚刚入职吉林的一家加工制造企业,担任人事专员。公司有个独立核算的工程部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效益不好,有两个员工就不上班了,一个还请了病假,另一个就直接旷工且联系不到本人。因为还没有解除合同,所以公司一直在为他们交纳各项保险。这两名员工的行为既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且也在员工当中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所以人资部门与工程部门领导商量后,决定辞退他们,并把具体的事项交给小江来操作。
面对这种情况,小江该采取何种方式解除此类员工劳动合同,来尽最大限度规避风险,为企业减少损失?
【案例解析 】
看似是一个如何解除旷工人员劳动合同的案例;实际上这是两个案例:一是员工请病假,公司想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员工直接旷工,公司想解除劳动合同。前置条件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
来看《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拒绝续签合同,可索要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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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2016年9月1日,王晓琳与公司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虽然王晓琳有按照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标准,继续留在公司的愿望,但却被公司一口拒绝。在这种情况下,王晓琳能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吗?
【案例解析 】
王晓琳有权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不是说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无论是员工不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不跟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必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了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而员工拒绝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为: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