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如何举证?
【今日话题】子公司过于独立,应从哪些方面入手来快速实现集团管控?
【案例详情】
2014年9月16日,许某到一家超市公司任东北区食品安全经理,该超市公司营业规模较大,门店遍布东北地区。许某所签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3600元,超市公司对许某的岗位职责并无明确书面说明。
2016年9月14日,超市公司以许某对东北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不善,导致安全相关案件50余起,经法院最终判决赔偿金额7万余元,食品药监局处罚1.2万余元为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重大违纪规定,许某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已超过3000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3月,许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超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解析】
本案中,超市公司以许某对食品安全管理不善,造成了3000元以上较为严重的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为此超市公司需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下列问题:
①许某在其职责范围内存在对东北地区各店食品安全管理不善行为;②超市公司遭受了3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③许某管理不善行为与超市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评析劳动仲裁委支持了许某的仲裁请求。
首先,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根据工作岗位、职责、薪酬、过错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确定承担责任的大小。本案中,超市公司对许某的岗位职责无明确的书面说明,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究竟许某享有多大的食品安全整改权限,对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何种作用,在食品安全事故方面负有多大的责任无明确书面依据或考核标准。而且,超市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门店遍布东北地区,各门店实行各自的食品安全监管,超市公司作为商品零售企业,食品安全问题至关重要,不可能全部依赖月薪3600元的许某一人负责。 其次,超市公司提供的《判决书》等证据材料表明其确实因食品安全问题遭受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但超市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许某存在具体安全管理不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许某的职责监管行为与超市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
要求许某承担严重违纪责任,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超市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有失公允。因此超市公司与许某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超市公司应当支付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发现员工兼职 能否立即解雇
【今日话题】子公司过于独立,应从哪些方面入手来快速实现集团管控?
【案例详情】
经理在电脑旁敲了两下,小牛才回过神来。他赶紧关掉正在设计的网页。 “经理会不会……”小牛心里直打鼓。小牛是这家网络公司的网管。网管的活儿繁杂琐碎,难度不大却十分 “熬”人。近年来,眼看着同学们都开上了崭新的爱车,小牛也加快了自己的购车进程。可是兜里银子有限,小牛便悄悄在网络上接活儿赚外快。
成功的几单生意让小牛信心倍增。业余时间压根干不过来,小牛便在工作时间见缝插针地干上一点。但他很是小心,先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私活尽量留到下班后。这天经理和同事们都离开后,他接着修改网页,没想到经理忘记带重要文件又折回来了。这下可被经理抓个现行,小牛预感不妙。几天后,小牛接到公司发的违纪辞退通知,理由是在外兼职,利用公司设备为个人谋利。小牛很是不平:自己干私活是在下班时间,并没有影响本职工作,也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为什么要被公司辞退?
【案例解析】
本案中,公司解雇小牛的理由有两个:一是因为他在外兼职,二是因为他用公司的设备为个人谋利。对于兼职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中对过失性解约增加了 “兼职”的内容,其第39条第4款规定: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用人解除兼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兼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 “严重影响”,或用人单位对兼职提出过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但这两个条件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才行。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没有履行教育程序,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小牛兼职影响了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显然是欠妥的。
关于利用公司设备为个人谋利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关键要看单位的制度中是否有相应规定。如果劳动者的该类行为确实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合法制定的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被解雇。 当然,具体到本案,任何一个处理理由的不成立,都会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无效。本案提醒企业,在处理职工当中,处理理由切莫贪多,所列明每个处理理由都应当确保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