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职一家公司,梳理缴纳社保人员,居然发现有四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很是诧异,为什么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呢?头脑中闪出一堆WHY?告诉自己,初入公司,需要了解清楚这些WHY,再发言。经过了解,才知道四名员工是因为缴费不足15年无法办理退休享受养老待遇,所以公司一直就这样缴着社保,与员工保持“劳动关系”。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但是缴费不足15年,无法办理退休享受养老待遇,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呢?BOSS知道立马把这个问题抛向了人力资源部。
埋头写下下列文字:
1. 公司与四名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符合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并不包括该项终止事由,故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 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选择缴纳社保直至缴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 若公司选择继续聘用四名员工,可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直至缴费满至十五年(因地区差域,我们这个地区是可以为不足十五年但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纳社保的),如涉及工伤问题,可参照下述方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码完这堆文字后,写上报领导审批。松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