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打卡话题是一个HR员工关系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如果我们在员工关系工作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全面,仅凭自己的经验去做事,就有可能出现工作中的疏漏,最终甚至引发劳动事务纠纷,给HR部门和企业带来不利的负面影响。 虽然我不是平台中的牛人大律师,但是我在做HRD的过程中,曾经有二次亲自处置过因为协议无效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所以今天也想通过自己当时的参与经历与各位伙伴侃侃,从研讨的角度与各位带来今天的分享,希望大家注意这些细节。 一、口头协议真的无效吗? 俗话说:“君子之交淡如水”,所以很多人认为“君子协定”是无效协议。起初我和大家一样也是这样认为的,后来经过对《合同法》的了解后,得知只要是双方处于自愿、协商达成的口头协议也是有效的。可是口头协议如果确保它是“君子协定”这就成为了大家研讨的焦点。对于这样的口头协议我们该如何去确保它绝对有效呢?站在HR和公司的角度上,建议大家如果在订立口头协议时,应做好相关证据措施,具体来说如下: 1、必须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共识。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如果任何一方以胁迫、诱骗或者隐瞒的方式签订的协议或者劳动合同均为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这是口头协议证明真实有效最基本的一条。 2、做好相关证据管理。如果采用口头协议来达到共识的,HR需要未雨绸缪,做好保障订立口头协议真实性的要约条件,如有见证人、现场有录音、录像等,这些措施是保证当出现对方否认口头协议时,我们能拿出有效的证据来证实当时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共同协议。 3、口头协议一定要限定谨慎使用。一般情况下,HR要采用订立口头协议的方式来达成共识,需要有特定的人群,如小学以下学历的勤杂工、清洁工等。 以上所述,希望大家正确看待口头协议形式,不是口头协议都无效,而是我们在使用口头协议时,需要慎重,针对特殊人群才使用。 二、书写协议就一定有效吗? 很多HR同行认为,只要是“白纸黑字”的书面协议就一定有效。殊不知,在现实的劳动纠纷中,很多的情况下,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用工协议可是最终以败诉终结。所以大家一定要正确理解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争议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细则和司法解释,签订书面协议时,需要达到特定条件才能让协议有效成立,缺一不可。 1、自愿公平。《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口头协定最好加持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3、合同必须书面签署盖章。《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4、协议条款必须完整。这里提醒大家注意,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条款,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条款必须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不能违法约定,否则视为无效。 5、区别实习协议、用工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实习协议书》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制式协议文本拟定,待实习期过后,如果企业与劳动者本人达成用工协议,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包括派遣或人事外包应符合《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现违法条款,否则很可能被判令协议部分无效或者完全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签订协议注意细节 1、签订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时,应按照规定依法签订,切勿遮盖、误导、诱骗或者签订无效协议合同。 2、在口头协议或者对部分条款进行协商修订时,应做好证据备案工作,以免发生劳动纠纷时让HR处于被动的局面。 3、当公司出现管理制度中与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时,我们应当提醒上司和高层,因为对于这方面HR有义务作出建议和提醒,如果我们被得罪老板避而不谈,一旦出现问题责任更大。 4、签订协议或者合同,除对方亲笔签名外,必须在签名处捺印,包括合同副本和补充协议(含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等,都要签名捺印方可。 5、在拟定协议正式签订前,建议有条件的企业提交法务部审核后再正式使用,没有条件的企业在拟定完成后聘请法律顾问审查文本后再使用,以免发生协议或合同的违法风险。 6、当遇到劳动纠纷时,不要自己面对,应当在成分了解纠纷缘由的实际情况后,向专业律师或者到三茅找段老师等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切勿独断专行,否则最后的结果自己都难以想象,望各位慎重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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