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不一致怎么办
【今日课题】劳务派遣用工有哪些优势,需注意哪些风险点?
【案例详情】
赵某于2008年10月31日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合同期为2年, 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每年10月初,公司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年终奖。2009年12月30日起,公司在公告栏公示,从2010年开始奖金发放不再依据考核进行发放,而是按年度发放,在本单位工作满一整年(工作至当年度12月31日),获得年底双薪作为奖励。
2010年9月30日,单位通知赵某,合同于2010年10月30日到期,单位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2010年10月初赵某绩效考核合格,但按照公示的新规定,单位不再支付赵某年终奖金。赵某认为,在双方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对他的工作岗位、工资、奖金支付均有约定;且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内容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因此,赵某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
【案例解析】
仲裁委认为,赵某与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而且在发生争议后,赵某主张适用劳动合同,故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年终奖。
律师评析:既有内部规章制度,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时,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制度、合同都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以哪一个作为依据,将直接导致仲裁结果的差别,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势必产生重大影响。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是双方行为,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产生的合意,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的一种内部规则是单方行为。双方行为比单方行为更加具有法律效力。
在单位浴室洗澡摔伤 是否属于工伤
【今日课题】劳务派遣用工有哪些优势,需注意哪些风险点?
【案例详情】
林某是某公司制造车间操作岗位员工。由于操作岗位员工常年接触沙尘和油污,公司便在车间附近设置了一个浴室,供职工下班后清洗。这天林某下班后在浴室洗澡时,不慎摔倒受伤。伤情稳定后,林某要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却认为,林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受伤,受伤原因更与工作无关,公司不可能为他认定工伤。
由于公司拒不答应自己所请,林某便申请了工伤认定。最终,人社部门认定他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坚持当初的观点,以浴室并非工作场所、林某洗澡时是下班后、摔倒原因是自己不慎为由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案例解析】
法院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法官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中,收尾性工作,应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如收拾工具和工作服、做操作后的个人清理等。本案中,浴室虽非字面上的工作场所,但却是公司为带沙工作的岗位职工准备的清洗场所,应视为与工作有关。职工洗浴也是从岗位上下班之后立即前往浴室,这段时间符合工作后的合理时间这一条件。
在公司浴室洗澡,清理因工作沾染的沙尘,应视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收尾性工作。综上各方面因素,林某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1楼 不迁不贰
实用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