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正好公司遇到类似的问题困扰:原先社招员工都是5年固定劳动合同,3个月的试用期。而校招员工都是6个月的试用期。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校招超过6个月试用期发现由于表现不佳或者审批流程慢,会需要主观或客观的试用期延期,这对于我们公司实际风险是很大的。社招新员工也会出现3个月试用期无法转正,需要延期观察的情况。 “311 132 36”在考虑到这个风险以后,明确:以后所有的劳动合同按照6个月试用期来写,操作上可以口头说明,如果表现佳可以三个月就转正。校招新员工则是早点启动审批流程,及在试用期4月到5月时就进行转正考核。绝对不可以犯不小心过了6个月试用期,不得不转为正式员工的情况。 以下转自李麟: 3、【试用期如何顺利“延期”】 来一个正面的案例 |“某企业原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超过3年,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但存在一种特殊情况,部分试用期员工由于业绩处于达标边缘情况,作为企业想“延长试用期一个月再观察观察”,但从劳动法层面考虑是违法操作。而人力资源部门在掌握情况后,在后续和员工签订的合同改为了5年期,按照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达6个月。在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签订的是6个月试用期,以及对员工的管理上均说明是试用期六个月,但是只要试用期绩效达标即可在满三个月时转正,否则就按照需要6个月试用期”。 | 这个案例是一个正面案例: 1、 劳动法规定不允许所谓的试用期延期只允许按照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执行。 2、企业灵活的用了这一条,用五年期合同争取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而在实际执行中大部分员工都是在三个月时就实现了转正,对于少部分“模糊”、欠佳的员工则多了“三个月”的考察期,让企业增加更多灵活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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