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员工人数越多,可能遇到的问题也越多。做HR给员工办理离职太正常不过了,但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工作却也可能产生各种枝节。比如:员工“挥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自离了。或者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心生埋怨,拒绝交接或不完全交接等等,都让HR头疼。
遇到心生不忿的离职员工,拒绝交接、删除电脑文件、撕毁纸质合同等,HR要如何应对呢?这也是我的学生最近问我的问题。有时候,HR遇到这种不按常理出牌的员工也希望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延期支付员工工资直到他们完成交接。但这种做法其实是不合法的,如果员工仲裁,公司也要足额支付。那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吗?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虽然案例中的企业做法并不完美,但却也有效挽回了损失。
【案例】
2011年10月,邱女士入职某公司工作,担任营业部业务助理。2016年11月底,公司与邱女士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其进行了经济补偿。邱女士离职后,原公司同事多次通过微信等,要求其告知工作电脑密码,并移交电脑内的文件,但邱女士明确表示拒绝。
沟通未果,公司向邱女士发出律师函,要求其解锁电脑密码,并移交电脑中的所有资料。而邱女士则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最后半个月工资。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邱女士交付电脑密码和资料或承担维修费用。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邱女士的申请,但因维修费尚未发生,未支持公司的反请求。
此后,公司委托了一家专业的技术公司,对邱女士的工作电脑进行密码破解和硬盘恢复,并为此花去了9200元。在公司看来,这笔费用理应由邱女士承担,遂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邱女士辩称,其离职当日即完成了工作电脑及物品的移交,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其使用的电脑系公司分配给每位员工各自使用的,并未存储过任何重要文件,不足以影响公司正常开展业务。
邱女士表示,在移交电脑前,其删除了部分与私人有关的文件,这是任何离职员工都会进行的操作,公司从未禁止删除电脑文件,劳动合同中对此也无任何约定,自己没有义务进行赔偿。她还强调,公司支付的数据恢复费用远超市场价格,存在伪造可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女士在离职时虽进行了工作电脑的物品交接,但事后公司发现该电脑有其设置的密码尚未解锁,故通过微信、短信及律师通知函通知其告知密码,并移交资料,其有义务配合完成。鉴于邱女士在仲裁及案件审理期间,均未告知电脑开机密码,并在离职前删除了电脑中的资料,贸易公司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解锁及恢复硬盘数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要求邱女士承担,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至于维修费用金额,贸易公司已经提供了增值税发票、支付凭证及网络科技公司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其支付了费用9200元。邱女士虽然对维修费的金额表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邱女士的异议不予采纳。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邱女士应承担密码解锁及数据恢复费用9200元。
案例来源:中工网
这个案例可能给很多HR提了个醒,员工不依法行事,不代表我们也可以违法不支付工资。想要处理这种情况,守法、依法才能显现作为HR的专业素养。
但之前也说了,这家公司的做法并非完美。因为,他们也犯了很多人容易犯的错误----不支付工资。因此,在第一次员工仲裁时,公司败得一塌糊涂。还好,在后续的工作中,公司开始搜集并保留委托专业公司恢复硬盘数据而产生费用的证据,才扭转乾坤挽回了公司损失。
一、为什么说,即使员工不交接公司也要支付其工资呢?
因为,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大家要注意的是,公司可以在员工工作交接办理结束时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五十五条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二、为什么说,员工要办理工作交接?
因为,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劳动合同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员工应当办理工作交接。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三、因员工未进行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因为员工存在不交接工作文件行为,并且该行为确实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其赔付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说了这么多,现在公司再出现不交接工作或者不完全交接工作的员工,HR们也有应对之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