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人员的管理主要有几个方面: 1.合同订立。《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3.工作报酬。《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4.不得兼职的情形。目前,我国《国家公务员法》、《公司法》中规定了禁止劳动者兼职的一些情形,如,禁止国家公务员进行兼职;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 5。管理兼职人员,保证其工作效率很重要。可以实行助理制,即一些工作量大的简单重复劳动可以采用兼职,约定工作时间和合理的工作量,薪酬、工作时间、工作范围等在劳动合同中作详细的约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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