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怀孕了,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为什么还会支持?” 某科技公司林女士对此颇为不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对女职工的劳动权都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特别是对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更是加大了保护力度,并明确了具体的条件和要求。但是,孕期并非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万能保护伞,因为,任何一部法律对特定群体的保护都是有要件的。如,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下,女同胞们再以“怀孕”为由,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权利,法院就不一定支持了。
某中级法院审理的两起案子,应该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件之一:
王女士2013年2月20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信息员,双方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载明:未履行请假手续且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视为重大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2015年8月3日,公司以王女士无故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3天后,王女士经诊断妊娠8周,她向公司表明已怀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遭拒。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公司依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件之二:
林女士于2015年11月3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前台接待,双方签有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6年5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赔补林女士10.5万元。3天后林女士经诊断怀孕7周,向公司发电子邮件说明情况,希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拒。林女士认为自己在与公司签《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时并不知晓已怀孕,若其知晓则不会签,此种情形属于重大误解,应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书系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内容也并无显示不公的情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林女士理应知悉且须承担其签字产生的法律后果,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