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位老员工,2016年办理病退拿到退休证。然而该员工随后查出患癌,情绪过激,要挟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关系,单位负责人出于种种原因同意与其签署劳务协议。2018年2月,该员工治疗无效去逝,其家属要求我们支付相关抚恤经济补偿。该员工从办理完病退起直至死亡的时间内,未曾出勤,公司也一直按照病假医疗期处理,为其发放病假工资。
首先应该说公司做到了仁至义尽,因为不想让得绝症的老职工心情不畅,办完退休手续了在其不能工作的情况下还能签劳务协议,并按照病假支付工资,这很多企业是做不到的,估计这家企业是国有企业的概率比较大。那我们来说说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非因公死亡该如何补偿呢?各个地方都有相应的规定,我们来看看北京市的政策: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
各区、县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太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二、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二OO一年一月起执行。
还有一个支付丧葬费的规定《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
据我所了解我们本地的其他公司执行比较严格,如果供养亲属有退休金或者没达到供养条件则不支付救济费。我们公司遇到这种情况一般退休职工按照12个月最低工资支付,在职职工则按照死亡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支付,遇到特殊困难的再由工会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
具体到你公司应该怎么补偿,需要你到社保部门咨询当地的有关政策规定,尽量和家属讲清政策,说明公司对老职工已经非常照顾了,退休了已经领取退休金了还按照病假工资发放直至去世,上哪找这样的公司去呀?你们再按照当地的规定给予救济费和丧葬费,和家属签个协议,心平气和的把这件事办了。
之所以出了问题职工或者家属到单位找想多要补偿,分析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供大家参考:
一是不了解政策法规,自己想当然或者别人出谋划策认为这个事找单位就能解决。
这种情况我们HR和当事人讲清依据,把政策规定打印出来让当事人看看,或者把规定给当事人,为了显示政策的真实性可以让当事人去社保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去咨询,打消对方误解,再回来按规定办事相对容易一些。
几年前曾有个在公司工作20多年的在职职工因病去世,家属来找我要补偿,我把方案拿出来后,对方老少4-5口人都不同意。说给的太少了,应该按照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怎么也得十几万才能解决。我耐心解释了政策,对方不相信,说要去咨询一下。这样做正是我所希望的,我说你们可以去咨询,如果有政策依据还能多补偿,我立刻向公司领导打报告请示,绝不少给一分钱。结果几天后,家属又来了,说经过咨询,公司给的符合政策,当即就签了字。
二是当出现过地类似情况有的单位出于安抚家属,有高于规定标准支付补偿金的先例,当事人以此为依据向单位提出补偿要求。
遇到这种情况还是先按照上一条办,尽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感化对方。解释按规定应当支付这么多,额外的部分属于单位自愿行为,并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各单位实力而定,有条件的多给一些,家庭困难的可以多照顾一些;但是没条件的按规定执行也无可厚非。你不能把这个当做法律规定,单位没有义务按照高标准补偿。
我这也有个亲身经历和大家分享:公司某车间有个38岁的男职工,上有60多岁的父母体弱多病,父亲患有脑血栓后遗症需要人照顾,母亲患有关节炎,膝盖走路多了受不了;妻子有份工作月薪不足3000元,下有一个不足十岁的女儿。一天上班期间突然晕倒,被120急救车送到本区的二甲医院急救。几天后病情基本稳定,又转院去了一家三甲医院治疗,感觉无大碍后又转回二甲医院继续治疗。谁料想几天以后突然病危抢救无效去世,死因是因脑出血造成呕吐、肺部吸入异物感染造成,当时医院没有诊断出来被耽误了。原本幸福的一家就这样失去了一个顶梁柱,家属的心情真是悲痛欲绝,我们知道以后都唏嘘不已,连道可惜呀!接下来这一家人该怎么过呀!
该车间主任知道消息紧急向公司有关领导做了汇报,并号召全车间干部职工募捐了17000多元去慰问家属。几天后车间主任带着老两口找到总经理请示补偿事宜,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我来解决。见面以后我首先表达自己对逝者家属的慰问,说该职工平时工作表现努力认真负责,得到大家的好评,感谢老两口给公司培养了这么优秀的职工。老两口说了家庭困难,希望我能向领导请示多照顾照顾,我们没有回绝,一方面给他们讲了补偿政策,一方面承诺向领导请示多考虑他们的实际困难,临走时我和二老说:您老两口也通过其他途径咨询一下,有没有相关补偿规定,如果有我可以向领导汇报。
一周以后老两口和儿媳来找我,说机场某某单位给死亡职工家属几十万,希望公司能按照这个标准给补偿。我了解这个情况,知道这是一起在岗位发病,送医院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亡的事件。我耐心解释了这两个事件的不同之处,并把政策拿给他们看。虽然都是从单位发病去医院抢救,一个是48小时之内死亡,按工伤保险政策视同工亡,赔偿标准为20个月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外加丧葬费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有达到供养条件的按月发放抚恤金;一个虽然也是从单位送去抢救,但是15天以后才去世超过48小时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亡,所以补偿差别很大。公司领导考虑了家属的实际困难,决定按照职工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给予补偿,已经超过规定标准一倍多了,去年我们公司住您一个小区的职工也是按照这个标准补偿的,您可以去问一下是不是?老母亲很诚实的说,我们问过了,确实像你说的这么多。您既然知道这个数,车间还额外给了捐款,这是您儿子平时工作努力人缘好,得到大家的认可和同情。公司有上万人,类似的事件有过几起了,一般也是按照一个标准补偿的,不能有所突破,不然多给你补偿了,以前补偿过的会找我们要说法,我们的以后就没法工作了,我们理解您的处境,您也要理解我们的难处。这次没有达成一致,看着三口默默离去的背影,我的内心也是五味杂陈,虽然深表同情,但是也不能突破底线,这也是我们HR被解读为冷漠的原因之一。
后来这老两口又来公司找我,老父亲很激动,说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就天天来公司找(他家离公司很近只有1公里)。我也是感同身受地说,您老人家失去了一个好儿子心里很难受,我们很理解,同样我们也失去了一名优秀的员工,我们同样很痛心。他平时工作表现很好,获得大家的认可,您不能因为这件事让他背负不好的名声,您说对不对呀?老母亲还是比较理智,流着眼泪劝老父亲别感情用事,不能给孩子带来不好的名声。我拿出一千元给了老两口表示,老人家这是我的一点小小心意,您别嫌少一定要收下,您的事情我们的确尽力了,我已经和领导请示了最多再把治疗的医药费给报销了(其实早就和领导商量好了,但不能一次把底线交给对方不然你就很难有回旋的余地了),但是公司人员多不能没有底线,希望您老两口谅解。老两口当时泪如雨下,连连表示感谢,说回去再和儿媳商量一下。
几天以后,老两口平静下来,和我签了协议,说以前都是儿媳的主意,他们也是两难,现在儿媳也同意了,就签了吧。
三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以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一哭二闹三上吊”,你单位领导如果怕闹事多给一些息事宁人,对方就达到目的了。
我们遇到这种情况还是先礼后兵,新按照第一条处理,采用拖延战术,如果对方一意孤行,那就走法律途径,通过法院来调解或判决。有时往往你守住了底线,对方看闹闹也没什么好处也就妥协了。这方面我也有个个案例,由于篇幅有限,我怕系主任骂我太啰嗦,就等下次再和大家分享吧。
最后总结一下,作为HR平时要练好基本功,多收集一些政策法规和案例分析,做到心中有底遇事不慌。设身处地的考虑对方的感受,用你的同情心安慰对方,动之以情是晓之以理,取得对方的谅解和信任,不能给人以冷漠公事公办的感觉。设定底线,留有余地,对少数不讲理的有理有据,不能任由对方胡闹,并把握分寸处理,先礼而后兵,以上手段都用过了,最后还有法律武器做后盾。以上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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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robotor
谢谢分享
31楼 正春
学习了,谢谢
30楼 转角1984
老师,第二个案例,这种不属于工伤,怎么还有赔偿啊?请老师赐教
清爽蓝天
@转角1984:请看北京市非因公死亡的补偿规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非因公死亡需要公司支付家属救济费、丧葬费,各地方规定的标准不一样。
转角1984
@清爽蓝天:哦哦 这样哦 懂了 谢谢
29楼 hklte_hr
谢谢分享!
28楼 張銘
谢谢分享
27楼 cathy1498213597
赞赞
26楼 伊❤️
太赞了
25楼 离人心上秋
讲得太到位了,作为曾经经历过员工因为病故纠纷,感觉主任给的方式方法有理有据而又温暖人心,实用!真心给赞????
清爽蓝天
@离人心上秋:是啊,作为HR也要经常站在地方的立场思考问题,让对方觉得你是在替他们考虑,该安慰要安慰,人心换人心也能打动对方。协商掌握技巧,与领导商量好底线后要给自己留有缓冲的空间。
24楼 pkj0532
其实早就和领导商量好了,但不能一次把底线交给对方不然你就很难有回旋的余地了.
有时候只能两边都协商。
清爽蓝天
@pkj0532:两边都商量是会有,最好是给自己留有余地,如果总找领导商量也不太好,领导会怀疑你的谈判能力。
23楼 系主任
继续保持哦 ~~
清爽蓝天
@系主任:谢谢系主任!
22楼 02802
长见识了
21楼 总是给你多一点
打卡
20楼 余秋萍2022
分析得很到位,案例也很实用、操作性强。感谢分享!
清爽蓝天
@陈余洛妍:感谢阅读,我也是边干边学,以后大家多交流共同进步。
19楼 WXR520
说得好!
18楼 anma2017
案例中学习,非常有效,感谢分享!
17楼 一鼻子灰
动之以情 晓之以理,这是原则,谢谢分享,学习了
16楼 小笨0169
谢谢,受教了!
15楼 黑木黑木
很受用的分享。谢谢。
14楼 日后再收
谢谢分享!值得学习!
13楼 炫炫
不错,很务实,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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