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与正式OFFER是否有区别?HR如何看待女硕士求职事件
最近HR圈又有个大新闻,据悉,女硕士杨斯涵于2017年参与求职类节目《非你莫属》,成功获得某公司销售运营总监助理的职位,并在节目中约定薪资为13000元。根据协定,杨斯涵于2018年4月入职。然而在入职前夕,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综合评估后,建议其从销售岗位入手,薪资以底薪4000+提成的方式达到综合收入13000元。最后当事人在贴吧曝光,引起轩然大波。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呢?
在该事件中,节目中的“口头承诺”与正式OFFER是否有区别?准入职期的员工如何管理?或者其他独特视角,欢迎各位大咖聊一聊对该事件的看法
职场不是秀场,是什么让你这样?
前几天在文里我说我们这些处于老小之间的人大多数人都是不看电视了!要不然对着电脑,要不然看着手机小屏!所以近视、老光就离我们越来越近了!就如一休哥说的忽如一夜春风来,眼由近视变远视!而在女硕士电视求职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什么,短视!?
要看口头承诺与正式OFFER的区别可直接下拉到第三点!
电视的主要功能都没有搞清?——短视之一,不识真面目
长久以来,我们都还记得那时端着小板看着黑白电视中的西游记,再向虎山行,白娘子!还有那些随口可哼唱的“滴滴沱牌曲”等酒水广告。而现在的电视也可看到前几年的奥特曼,现在的神探柯南,抗日片,当然还有不少的征婚、娱乐、职场等秀!
相比广大人民职场受众很少!也许在这个当中,职场的节目不仅是秀,也有那么些职场的元素!也可能是真实的秀!但我们普通观众的眼里他往往还是秀!也许你会说,职场节目中给职场有关人看的!要的就是那部分受众!
所以很多时候,在电视里的征婚、求职最后并不那么成功!也就是一个必然!去的目的与电视节目的功能都没有搞明白!结果能很好!?你不看该结婚的婚未结成,却成网红;求职的没有去上班,也成了网红,不知道能职红;而有的老板或高管也成了网红。
电视主要功能是信息传播与放松。而我们应该都明白,电视的主要功能首先是代表政府或其他部门进行信息的传递、品牌的树立、让人放开紧张享受娱乐和轻松。然后才是附加的指导教育等功能。而对于婚介、职介等的中介作用,这份职能往往是社会上专有的机构才能真正的完成得好。
所以在秀场节目来看,你如果想达到你的求职目的,对于电视栏目组也只能算是一个业余或兼职中介而已!对业余人做专职事情的效果,你还那么相信,那不是自己整自己吗?
辅助还做得认真去秀的目的是为什么?——短视之二,不知目的何在
既然电视选择了要开这个栏目。自然有其想达到的目的,而帮助你求职只是为这个目的服务而已。
对电视台来说:是栏目组为自己电视做好传媒的品牌营销的一个机会。你看我能邀请来这些著名的企业、职场精英、通过求职互动中的考核与补考核,还能教育现场及电视下的求职者能更好走好职场路,可以更好的面对面试官,可以有更多的心理锻炼等等。既能自己有好处,也对社会就业有好处,也为劳资双方给予了一定的树立自己品牌的机会。一举数得(不知道要收费不?)有什么不好。
所以电视台的目的最终还是自己的品牌与收视率!
对个人来说:无论求职者有无求职经验,是否真心想找个工作还是想做场秀,让自己能暴露曝光在公众的眼球下。但一可体验新鲜,二可扬点名,三可找点经验,四是万一找到工作呢?(在电视上工资不可能开得低噻?所以女硕士有点杯具)。所以往往是抱着参加也无妨的态度。太认真了,就伤害自己了!对于部分有能力的人往往对自己的现状并不满足,总想让自己名利双收,那么通过这样一场职场秀,既能展现自己的才能,还可让自己的风华绝代名扬天下!让自己有自己的品牌也不错!所以有时,企业选上了自己同意了,也可能不去。转行做网红都可能!
而如果是没有多少经验,但是希望得到工作的年轻人。这一类的人参加节目。不管最终是否找到工作,他们都可以从参加节目的整个过程中得到企业高管的意见和建议!在这样的公众目光下,建议往往比较中肯也比较有水平!是不可多得的收获!
而对于没胆上电视求职的,通过观看电视,将自己来个条件代入,面对企业方老板、高管抛出的一个又一个问题时,自拟如何作答,该怎么措辞也是一个作用。
对企业来说:目的就可能要多一些了!一是树立自己企业的品牌,打响自己的企业文化,你看我对员工的要求、对员工的待遇多好,福利又高,你还不来?你还不买?;二是企业老板或高管的风采展示了!这个是将个人品牌与企业品牌相结合,树立一个企业达人状。同时表明企业领导人,管理层的素质高,形象好!那么你跟着我们这样的有人才、有实力的企业能错吗?这样的企业产品能错吗?广告作用多好,品牌形象也有了!
但有时为了不丢面子,而将自己的价格任意抬高,真的好么?就象女硕士所遇“人家暴风14000你不去,我还少点你还来,你不知道我是想你会选高的,不会选我的吗?”所以尴尬的就是女硕士了。没有看清楚目的,还不知道进退!企业的目的要辩清啊!
“口头承诺”与正式OFFER是否有区别?没有区别!——短视之三,让自己路不好走
在电视的公众目光下的发出的口头要约与正式的OFFER是一样的,只要对方接受,那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看律条:
依《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电视上作出了“你来我这,我给你13000”的意思。其实这是基于前面发生的互动铺垫的结果或判断,从而发出了口头要约或口头承诺。
口头要约一经作出就能立马为受要约人所了解。口头要约一经作出,即视为到达。因此口头要约作出时间即为要约的生效时间。如果受要约人承诺,口头合同即宣告成立。口头承诺就是口头作出的承诺,对于口头要约,受要约人一旦口头同意,合同就成立了。
所以如果要认真是可以告状的啊!
书面通知(正式OFFER):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书信、电报、电邮等)发出的通知:(你来吧,来了我这就给你通知上的岗位工作)。书面形式有利于分清是非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
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所以,那个在电视上的承诺或要约是与正式的OFFER是一样有效力的!短视之处在于:女硕士不明白,你还在找工作中,虽然你赢了官司,但你也暴露了你的稚嫩!完全可以,我不来了!但我另找一份工作,然后可以通报出来一下这样公众事件!我不去你那一样能找到工作,又不只有你这么一棵树可以上吊!对不?
好了,小结一下:无论在什么场合,搞清楚自己的目的,对方的目的,第三方的可能,那么自己才会站在不败之地!而路也会更宽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