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工、叉车驾驶、起重机操作、压力容器操作、UT探伤等岗位,由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对于此类培训,用人单位能否约定服务期?员工离职时,能否要求员工交还费用,或是扣押其证书?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对”服务期“这个概念有正确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对于该法条,应该这样理解:第一,服务期的约定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为条件。这里的培训费用应当是“专项的”,技术培训也应当是“专业的”,并不是任何培训费用和技术培训都构成约定服务期的条件;第二,要区分专业技术培训与岗前培训。专业技术培训通常针对已经在某一特定岗位上工作的员工,目的是提高其专业技能,而岗前培训的目的是为了让从业人员掌握基本的技能,并满足相应的法律要求。
焊工、叉车驾驶、起重机操作、压力容器操作、UT探伤等作业,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特种作业,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才可上岗,用人单位所实施的培训,其实质是岗前培训。显然,约定服务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员工所考取的证书,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用人单位统一保管是合乎情理的,便于应对执法部门的检查。证书只是对个人的能力的一种证明,而能力属于个人经过学习而获得的知识技能,当然不可能也无法归属公司。公司出资进行培训是为了让员工为其提供服务,是为了实现经营目的的手段,而非仅仅为了培养人才。所以这些资质从本质上是个人人身附属物,与公司无关,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应无条件地交还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