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各社保参保单位:
根据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颁布的户籍登记制度文件,目前有25个省(市)自治区明确实施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实施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地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湖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江西省、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河南省、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海南省、青海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尚有6个城市没有出台省级文件:即福建省、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户籍登记制度相关文件摘要见附件。
各省(市)区户籍改革实施意见文件简要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3号),三、创新人口服务管理 (七)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6〕27号),三、创新人口服务和管理(一)款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本市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3.《天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6〕11号),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一)实现城乡户籍登记“一元化”。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天津市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4号),三、创新人口管理制度(九)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突出户籍对人口的登记管理功能。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二)创新人口管理。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三、创新人口管理(十四)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七条 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他类型户口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不在户口簿上填写、打印和加盖带有区分“农业”和“非农业”的标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7.《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三、改革措施(一)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8.《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6号),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9.《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三、创新完善人口管理(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1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三、创新人口管理(七)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 二、积极推动人口管理创新 (五)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区范围取消按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口。
1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45号)七、创新人口管理(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1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三、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不增加群众负担;群众主动申请的,应当予以更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公通字〔2016〕32号,三、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各地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同时,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对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其他户口类型。
14.《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4〕138号)。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公规〔2016〕3号)第二章立户和分户登记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家庭户包括普通家庭户和社区家庭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
1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三、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1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3号),四、改革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十五)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1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号),(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的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18.《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15〕4号)(三)发展目标。2.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1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4〕25号),二、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从2014年11月1日起,全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群众可自愿到公安派出所更换居民户口簿。
20.《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113号),三、创新人口管理(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21.《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14号),四、创新户籍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22.《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公发〔2015〕32号),三、创新户籍管理制度,强化人口管理(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省厅决定,从2015年9月1日起,全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对“户别”一栏只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不再填写“非农业家庭户”或“农业家庭户”;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
2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三、改革人口管理制度(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牧)业户口与非农(牧)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其他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24.《关于进一步推进新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三、创新人口管理(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草场、林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
2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54号),五、创新人口管理(十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草场、林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