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经过
2013年7月20日,员工Y加班后沿正常线路开车回家, 发现该路段堵车后调头沿另一线路行驶,该线路也堵车,就又向原路线返回,返回时,轮胎漏气,更换轮胎时无千斤顶,打电话向其同学求助,其同学给他送来千斤顶,换上备胎后,Y继续驾车途中,于21:30左右,与一大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二、工伤认定
1、关于事故责任,交警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符合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
2、关于合理路线,Y的家人通过自己的关系,以路政管理部门的录像,向劳动部门证明了Y所途经的两条路段均堵车的事实,符合合理路线的法定条件。
3、关于合理时间,Y的下班考勤记录时间为19:20,事故发生时间为21:30,劳动部门对此提出质疑,向劳动部门提供了他同学的书面证明以及他同学的手机通话明细,并提供了痕检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报告的结论为轮胎上的螺丝有明显拧过的痕迹)后,劳动部门对该事故时间予以认可。
4、在救治过程中,由于主要救治受伤的腿,导致肺栓塞,这一点未被认定为工伤,头部挫伤及右腿骨折被认定为工伤。
5、此次伤害事故最终被唐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
6、此次事故,因当时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形势不明朗,故公司未垫付治疗费用,这为日后劳动合同的解除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反思:
1、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201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那么,又该如何理解合理路径与合理时间呢?
合理路径的理解应当根据个案作出全面、正确、客观的理解,而不局限于惯常的、固定的、唯一的、单位指定的、最近的路径。比如:职工从住处到单位有多条路线选择,职工选择哪一条路径都是为了到单位上班或者回家,这样都是可以的。在理解和认定“合理路径”时应当结合住处与单位的距离、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类型、交通拥堵情况、天气情况、偶然性事件的发生等因素综合、全面、客观、正确的理解。
合理时间的理解应当参考劳动者住处和单位之间的距离、劳动者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状况、天气状况、路况条件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不能局限于一个固定时间段。在理解“合理时间”的时候应当注意例外的情形。比如:职工下班途中去接孩子、去菜市场买菜等先从事生活必须事务后再回家。这个时间段也应理解为合理时间内。另如:职工下班后同学聚会、去健身等从事非生活必须事务后再回家的情形就不能认定为合理时间了。
三、协商解除合同
1、Y经过三个多月的治疗后出院。只能依托双拐才能行走,公司无法提供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每月按其本人工资的60%支付伤残津贴。
2、2014年5月开始,公司尝试与其家人接触,试探是否能够协商解除合同。对方出面的为Y的表哥及律师。第一轮商谈,地点在Y的姐夫开的饭店,律师的意见是不能解除合同,耗到退休。理由是解除合同后,各种保险均需自己负担,且后续的治疗也均需自己负担。公司代表以私人的身份,阐述了个人的看法:“如果这家公司是类似**这样的大国企,耗到退休是正确的,但这样的小型日企,存在着随时撤资的可能,等到那时再协商解除合同,则在补偿方面可能不如趁早解决为好。”Y的表哥认为公司代表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
3、第二轮商谈,地点在另一饭店,对方出面的为Y的表哥表嫂及律师。其表哥说到,治疗的费用都是借的,Y每个月只有本人工资60%的收入,扣除保险后,只够他一个人的生活费,还账根本不可能。Y的表嫂无意中说了一句“快点解决了吧,要不咱们的钱就死里边了”。由此,公司代表判断出对方协商解除的意愿比较明显,关键点在于以多大的价码来解除。
4、由于Y与肇事的对方及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产生的纠纷,在经过两轮商谈后,Y暂时中止了与公司的协商,期间,通过电话进行过沟通,核心则是公司认可多大的价码来解除合同。公司代表核算了一下公司维持合同到Y退休的成本,当时Y33周岁,距法定退休还有27年,Y每月的人工成本(工资加五险一金)约3260元,27年为105万余元。公司提出了按此成本的15%至20%与对方协商的方案,得到公司的认可。
5、2014年11月,Y与肇事的对方及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的纠纷,经法院判决,Y胜诉。Y的表哥重新开始与公司商谈解除合同一事。一次在酒席上,Y的表哥提到,帮Y凑个50多万,基本上够他后半辈子过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与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六级伤残,可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万元,本人提出辞职,可得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1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万元。Y从肇事的对方及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得7万余元。Y提供了治疗费用的票据原件(6万元),经与工伤保险基金咨询,可报销约5万元。以上几笔法定赔付合计38万元,离他的目标有12万的差额。据此,公司代表法定之外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再赔付慰问金5万元起价,与对方开始协商。
6、经过几次协商,最终商定,公司在法定之外再付慰问金10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
7、由于对方要求的是税后10万元,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以年终奖的方式发放。如此,在个税上节省了约1.8万元,最终公司实际支付的是税前13万多点。
8、公司在这起案件中,公司实际支付的总成本是18万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万多,慰问金13万多)。由于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赔付了7万多元。
9、在最后的阶段,Y的表哥拿来了一张Y的银行卡,要求将款项汇入这张卡中,对此公司代表产生了怀疑,问为何不能汇入Y的工资卡中,Y的表哥说,工资卡在Y的姐夫手里,那样的话就没办法从中给公司代表个人提点好处费了,对此,公司代表坚决予以拒绝,而且由此判断出,Y的表哥想在其中谋私利。
10、公司代表私下里见了Y的姐夫和Y的父亲,得知Y的身份证被其表哥拿走了,Y的表哥使用Y的身份证办了张银行卡。
11、为避免日后的纠纷,公司代表明确提出,如果Y的表哥作为代理人与公司签订解除协议,须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只能由Y本人亲自与公司签订解除协议。
12、2015年初,Y在其父亲、其表哥、其舅的陪同下,来公司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公司对全程进行了录像。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甲方:Y
乙方:****有限公司
甲方在2013年7月20日21时30分发生工伤,2014年1月17日伤残鉴定为六级。现甲方自愿申请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相关待遇。为了明晰各方相关责任和权利,特签订本协议。
一、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4】第7号)及《唐山市工伤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
(1) 甲方申请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6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987元,下同),合计金额为63797.28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叁仟柒佰玖拾柒元贰角捌分)。支付时间为2015年2月4日前。
(2) 乙方代甲方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领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手续。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应该为38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合计金额为151518.54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伍佰壹拾捌元伍角肆分 )(最终以社会保险机构的批准结果为准),由乙方代甲方领取并如数转交甲方。支付时间为社保机构赔付后一周内。
二、
乙方出于对伤残职工的人道主义考虑,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性支付甲方慰问金税后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支付时间为2015年春节前。
三、
乙方支付给甲方慰问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如数转交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后,甲方不再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
其他约定事项:
六、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经办人(盖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