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分享
作者 夏天的风。
2018-05-14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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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朋友圈有一条比较火的新闻,就在不久前的五一北京车展,销售顾问接待了这么一位顾客,咨询过程中,销售顾问始终保持着高度的热情接待和细心服务,从早上车展开始一直谈到下午,终于让顾客同意买车,并且签订了合同,在交付定金的时候,顾客突然犹豫了,说要回家考虑。销售顾问当场心肌梗塞晕倒在车展现场,最后120急救拖走。在该事件刷爆朋友圈的同时,咱们用HR的专业视角又该怎么看呢?
请问各位牛人,在工作中被气得心肌梗塞算工伤么?对于这种事件,作为HR的你,又有哪些其他评论想要分享呢?
秉骏哥李志勇说:
1)先看工伤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对规定的理解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14条规定了认定为工伤分“伤害”“职业病”“其他情形”三种,其中“其他情形”就是指的15条的规定,“职业病”显然与本案无关,“伤害”包括“事故伤害”和“意外伤害”。
不管是什么样的“伤害”,显然其范围都是指“人体的肉体伤害”,而不包括“精神、情绪”等“思想伤害”,因为思想上的东西,取证很难,造成的伤害事实更难确认。
3)个人看法
基于以上简单分析,本案中的销售顾问虽然出现心梗晕倒,而且是在公司车展现场,也是因为工作原因,但出现的伤害结果,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情形之一,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三茅网立场。如因内容、版权等产生的一切纠纷,将由作者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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