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曙峰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2017年4月7日四川内江小A以优异的入职成绩入职B公司,入职一个月内,单位组织体检,A被查出HIV抗体检测成阳性。后单位领导就让他回家休息。2017年7月27日B公司付了3000元后就解除了和A的劳动关系。A于2017年11月10日进行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公司和A于2018年4月28日在内江市市中区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调解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月工资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为准,扣除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后每月不低于3400元;
二、被告B支付原告A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6月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758.74元(该款项已经支付);
三、被告B支付原告A2017年6月10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3,000元,此款定于2018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
在此事件中,B公司的HR至少在以下几方面是做得不专业的:
一,未能合理利用试用期法律给予公司的权力。在试用期内,公司有权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聘员工的,不管该员工是否在医疗期内。实际上这是《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的”特权“,而利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解聘员工几乎是所有解聘员工的手段中风险最小、操作最简单的方法。
二,公司组织的员工体检中,体检项目含有HIV项目涉嫌违法。2006年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如果A的工作岗位不属于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B公司没有权利安排A做HIV项目检测,否则有可能涉嫌违规。
三,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HR没有和A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导致B需要支付A双倍工资。
四,未能及时止损。B公司的领导只是安排A回家,后面支付一笔3000元的费用就不理不睬了。实际上HR要做的就是给A发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不管用什么理由,哪怕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只赔偿2N的工资,N代表A在B公司工作的年限,也就是最多赔偿一个月工资。此为第一“止损”。目前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对艾滋病人进行就业歧视。在公司铁定会输掉这个案子的条件下,越快和A达成调解,对公司越有利,HR应该联合法律顾问在这方面给老板提建议,尽快调解,也不至于公司多损失这么多钱,此为第二“止损”。
由此可见,作为一个HR,一定要非常专业,即使不能给公司创造很大的价值,也不能把公司往火里推,毕竟在劳动法方面,我们应该比老板更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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