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是劳动关系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行为,今天就有同行向我询问了一个有关调岗的问题,事情是这样的:该企业成立于2001年,主要经营氧气、氮气、氩气、液化气体的气瓶充装等业务。公司原上马一个项目,现要撤销,人员也要撤离,可是员工合同今年刚签,而且一签就是三年,可能考虑到解除劳动关系要赔偿,公司领导就想了个办法,看能不能弄个转岗,赔偿少点,或者干脆不赔偿。员工转岗的工种都差不多:那就是乙炔充装转氧气充装,可是按效益算的,原来可以领四五千,现在人多了,薪资可就差多了。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如果员工不同意转岗,要求离职,企业还要赔偿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先得回答下列问题:
一、该公司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是由用人单位随意进行解释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等。类似部门撤销、项目撤销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
二、员工的岗位调整合理吗?
在操作岗位调整时,企业依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把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主管可以认定为合理的,而把办公室主任调去当门卫,则欠缺合理性。
2、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备适任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3、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
上述案例中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乙炔充装,现在转氧气充装,只是具体工作内容的不同,从性质上来讲仍属于操作工。所以,本案中企业不应按照调岗来操作,而只是具体工作内容作变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自行决定进行相关调整,员工无合理理由不执行企业安排的行为是违反劳动纪律的。如果员工旷工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则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是现在的关键是员工的工资变少了很多,这就属于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重大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就是说,劳动变更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三:调岗可否同时调薪?
岗位管理包含了岗位的薪酬管理,岗位异动也往往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企业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
1、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
2、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四、员工不接受调整岗位,企业以此为由来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不赔偿吗?
该公司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降低了劳动者的工作报酬,在此情况下,企业决定调岗调薪,劳动者又不同意变更,将会面临以下的法律后果:如果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擅自调岗调薪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因为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擅自调岗调薪,用人单位因此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实际上用人单位还有可能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