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大红公司一名销售部A同事向人力部提出离职申请,这名A同事于2016.8.1入职;离职申请于2018.7.18提出,要求离职的日期是2018.7.19,人力部收到离职申请后犯难了,这该如何处理呀?公司要求是正式员工离职申请需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明显这名A同事是不符合公司要求,而这名A同事也给出相应理由,因家里安排相亲必须第二天离职。对于此类事情,试试以下两个步骤,看能否完美解决。
一、书面离职申请销售部门领导是否签字
1、用人部门领导已经签字:
则按正常流程办理离职流程,但需跟用人部门负责人给出相应的建议,建议离职办理交接时间为一个月,怕时间短而紧造成工作衔接不当,若用人部门执意是第二天即可办理离职,那作为人力的我们何不做好人,正常办理流程即可。
2、用人部门未签字:
部门员工提成离职申请,不上报自己部门领导,直接找到人力部这本身就不符合离职申请流程,这是在收到离职申请立即打回,要求其回去让部门领导签字,不管是主管、经理还是副总,怎们样都需要部门领导人签字。
这时人力部和离职人员都需跟用人部门领导好好沟通下具体情况。
二、书面离职申请领导不签字,只是只会我们人力看着办
离职申请,领导不签字,这不明显用人部门想做好人,而让我们人力做坏人吗!人力部就是这样的夹心饼干。
a、跟该同事沟通,若真是急事,那就请假回去处理,没必要离职,待处理完后在回到岗位上;
b、该同事确定无论如何都要离职,那这时就按正常流程走,在开具的离职证明上写明“因个人提出立即离岗,工作交接未完成,如有工作相关工作,请及时配合。”的信息,告知离职人本身提出立即离职是不合理的;
c、上述处理的原因,是因为用人部门不想放人,我们是为了争取让其留下,为了挽留选择三天旷工处理,目的是为了让其完成工作交接,不耽误工作,离职日期还是按2018.7.19,但是20.21.22这三天按旷工处理。
我们需明白两点,一:若离职人未交接,在已经不来公司上班的情况下,可通过邮件、电话告知对方需尽快来公司办理交接,要不然工资不会如期发放。二:有的人员说员工立即离职可扣除工资20%,作为公司损失费用,这个是民法体现的,但是真正的认定因员工离职而造成损失,这个是比较麻烦而且比较难认定,所以不建议此方法。
距上次写总结,都过去一年多了,我着实懒到家了,今天刚好看到群里分享这个案例,我只是借花献佛,分享给各位,让自己也多积累知识。
小喇叭:过好每天一天就是活好一辈子。
1楼 林牧
是够懒的,一年写一篇,活到100岁也凑不够一本书呀
一一小喇叭
@林牧:林老师你好,谢谢你的点评,我要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