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研发主管李某因个人原因以短信形式向公司人事经理提出离职。短信内容为:“某经理,您好!我因个人原因在此向您提出离职。离职交接期间的工作,我会照常进行……”在外地出差的人事经理在征得公司领导意见后回复李某短信,告知公司同意其离职。交接中,李某反悔,以其未提交书面辞职信,离职短信不具备法律效力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否则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公司以其离职短信证明李某已主动提出离职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据此双方发生争执。随后李某起诉至当地仲裁委。庭审中公司出示了李某手机离职短信的证据,证明李某主动提出离职,公司不存在支付经济赔偿。但李某以自己未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为由,主张离职短信无效。最终,仲裁委未支持李某的申诉请求。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延伸解读:
手机短信当证据是否有法律依据,法庭能否采信?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手机短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上简称《电子签名法》)承认了数据电文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因此,《电子签名法》为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被越来越广泛地利用。
温馨提示: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可以被采信,但是效力的确定比较困难,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电子证据在证据保全、采集、审查和演示上需要有独特的方法以及专业人员的支持。
实践中,当事人在利用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可以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品牌,这份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短信本身。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当事人诉前可以考虑进行公证。
2. 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在提起诉讼后,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因此,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3. 要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证环节的完整性,即证据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证据的形成不存在瑕疵。如证据中当事人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属于双方前期确认的联络方式,该手机号码不存在被盗取,所用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等情况。
4. 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
相关法规导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因此,《电子签名法》为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被越来越广泛地利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22楼 丹妮充电中
学习了
21楼 凌绝极顶
学习了
20楼 2号人事部石头
看过这个案例,虽然案例是公司与HR胜了;可是事情都有两面性,以后HR在给员工候选人沟通时要注意措辞了,嘿嘿
19楼 力斐
现在网络时代,大家越来习惯用电子通讯工具短信、微信、QQ上的信息都能作为证据且有法律效应,所以作为HR的我们一定要谨慎些,特别是对员工的言论;另外也要保存好员工签署的信息,说不定那天就会要用上。时代在进步,法律也是实时更新,我们要多多关注,谢谢分享~
18楼 小小小Student
在这个信息时代,现在以及未来电子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肯定会越来越完善,同时也预示着此类纠纷会越来越多,HR要关注相关动态,才能及时的避免纠纷的发生。
17楼 恋海恋天
以信息取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还是比较欠缺吧个人意见。
16楼 恋海恋天
以信息取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还是比较欠缺吧个人意见。
15楼 宇文邕95751
是的。随着做人力资源岗位时间的增加,越来越懂得证据的重要性与完整性。尤其是员工签名的书面文件,以备不时之需。离职员工资料,现在最少都保存2年以上。而且是需要多方面结合起来,像公正,数据保全等第三方机构的证明,就更增加了法律效力。
人力资源部门,不能随意发表意见,因为说出去的话,别人都有可能认为是代表公司的立场,或者风向,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误会或者麻烦。
14楼 温柔胡椒面
感谢分享
我们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一般都还是会要求纸质的文件,如果员工不来的话,我们也是要寄一份文件到员工家里的,不过通过这次分享,知道了电子证据的相关知识!
受教了,感谢!
13楼 Peter82042
不错的案例,在实操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特别是90后员工。感谢分享。
12楼 秀丽山峰
谢谢分享,案例分析条例清晰
容易理解
11楼 温柔胡椒面
学习了,之前我们公司无论是以微信还是短信形式提出离职的,也不办交接的,最后都要再邮寄一份离职相关的手续给到员工,现在只要保留好相关的电子证据也是可以的,这样也是省了一部分事,但是最怕员工扯皮,牵扯的精力太多!
10楼 不吃芝麻
学习了~对于电子类证据还是要注意公正啊。我平时的做法是,不论同事是以邮件、短信、或者微信等任何电子形式提出离职,我都会让他手写一份离职申请,这样才能确保万无一失。主要是电子信息取证实在是太麻烦,成功率也不是很高,哎,这些还是老老实实的保存纸质文档吧。
9楼 夏纪
案例的学习很容易理解,
又普及了相关的劳务法务知识~··
很感谢!
8楼 幽蓝浪漫
很实用,都是实务操作宝贵经验啊。讲的很明确,条理很清晰,真心感谢????
7楼 天赐淡雅香
学习了,主要还是看短信来源是否是本人了
6楼 楚鞠
学习了,短信辞职也是证据了!主要是现在很多员工太冲动了,搞得人事工作做起来复杂了!
5楼 一朵良多的风铃花
学习了。看来我劳务关系处理的法律知识欠缺很多呀。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案例。谢谢
4楼 11833647
学习了,我公司也出现过类似的事情,员工起诉就是拿的手机短信打印版作为证据的
3楼 玲玲tl
学到了,延伸阅读和相关导读很有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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