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法律上并没有界定,按字面理解,是指因为劳动者个人因私事请假未工作的期间,但法定假日,年休假及医疗期等不包括在内。如劳动者请事假的,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条文如下: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在事假期间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但对于如何扣除事假期间的工资,法律并没有规定,经研究相关案例,江苏法院在判决书倾向使用的扣除公式是: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请假天数。例如,劳动者每月工资8200,请假1天,则应扣除的工资=8200/21.75*1= 377.01元。
注:月计薪天数21.75的由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月平均计薪天数=(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21.75天。故,21.75是按年度计算,每月平均计薪天数,不代表每月实际的计薪天数。
但本人认为,上述事假扣除公式并不准确。以下图为例,假如2018年1月,扣除8个休息日,员工的计薪天数应是23天(22个工作日+元旦1天,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不是平均的21.75天,按上述例子,劳动者每月工资8200,请假1天,则应扣除的工资=8200/23*1= 356.52元。
此外,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是,如上述举例说明的劳动者每月8200元工资中,是包含加班工资的,劳动者请假1天的,该如何扣除?
假如劳动者2018年1月11日请事假,公司有权扣除2018年1月11日这1天的工资,劳动者没有上班,当然是没有加班,无法扣除加班费,因此,以上述公式8200/23*1= 356.52元计算就是错误的。
笔者认为,正确的计算方式是,8200元应剔除加班工资后计算,例如加班工资是3000元,那么劳动者2018年1月11日,请假扣除的工资应是226.08元(8200-3000)/23*1。在计算事假扣除工资的数额时,要剔除加班工资的原因在于,劳动者已经实际加班,加班费已经产生,不能因为11日这天请假,而扣除其他工作日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