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申诉方(YZ):
YZ于2016年10月19日进入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HR Supervior 。因公司提供台式机和笔记本电脑多次损坏,导致人事数据丢失,同时HR部门进行缩编,工作量增加,导致本人压力大,焦虑不安,失眠。本人于6月11日前去医院精神科就诊,诊断为睡眠障碍,开药并有假条,6月13日患病住院调养,医院不允许带手机。住院后有告知生病住院,有医院诊断证明。
2018年7月18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仍在医疗期。本人提出仲裁申请,申请病假期间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倍赔偿金(4个月工资)。
答辩方:
2018年4月20日,申诉人跟答辩人提出离职意向,希望公司尽快找人接替她的工作。2018年6月8日申诉人通过微信发送给其直属领导TL一张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诊断及建议:睡眠障碍 休息一周(即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15日)。同时通过微信方式告知TL尽快找人接替其工作。由于公司人员紧缺,其直属领导TL曾在2018年6月10日通过微信方式联络申诉人,希望申诉人能来公司上班。申诉人以身体不好为由,拒绝来上班。由于公司人事部的重要性,上海分公司HR部同事分别于2018年6月13日、6月19日、6月25日、6月27日、7月3日通过微信、电话方式联络申诉人,均未成功取得联系。期间,申诉人未与公司其他同事做任何工作交接,也未再通过任何形式的请假或病假延长申请,即2018年6月10日后一直处于失联状态。公司认为其行为属于旷工行为,且由于其长时间的旷工行为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影响,致使公司人事事务一度瘫痪。(公司人事工作无人接手,公司人事档案资料柜钥匙无交接导致撬锁;社保、公积金登录密码无交接,致使现场重置密码;公司社保、公积金员工增、减信息无交接,导致公司为已离职人员多缴纳等等)。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自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7月18日,申诉人已连续旷工达21个工作日,构成了严重违纪行为。故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给申诉人发出了《通知函》,要求其7月20日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及工作交接。申诉人7月20日仍未来办理工作交接,也未与公司取得联系,我司视其为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申诉人在《仲裁申请书》中声称其住院调养期间,医院不允许带手机,可其却在2018年6月24日通过微信发布过朋友圈。另外,申诉人在申请书中提到住院后有告知生病住院,可直至2018年7月26日(申诉人收到《通知函》后第七日) 申诉人才通过微信方式与TL联系,发送了一张日期为2018年7月26日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诊断及建议:全休贰周。期间也并未发送2018年6月19日至7月18日期间的诊断证明书或其它住院佐证给答辩人。
综上所诉,申诉人YZ的申诉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谨此,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调解结果
经仲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公司支付给YZ病假工资以及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案件分析
1、此案的关键在于公司掌握的信息与员工的实际情况不对等,员工住院期间没有任何信息回应公司,公司方因人手紧缺也没有去跟进员工的病情情况,并在等待了1个月后启动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员工也是住院了一个月,并在收到《通知函》后才去办理住院证明书,却并没有及时给公司,公司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时候才得知员工拥有住院证明书(时间是从6月13日-7月17日)。
2、7月18日-25日,员工没有提供病假证明书,按照公司制度是可以算旷工的,但结合7月26日的假条,仲裁方认为此段时间属于医疗期的范畴,不得解雇。
3、本案YZ本来是直属领导TL倚重的员工,却直接撂挑子休病假去了导致HR部门的工作瘫痪,TL很失望。加之后续一直联系不上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就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念头,以避免YZ持续采用病假来耗时间拿病假工资。
4、最终的调解结果算是双方的妥协吧,双方都不愿意继续耗时间耗精力继续法院审理。对公司而言也算是正常的一个赔偿范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