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倍工资最长支持多长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根据以上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直到签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为止,最长不超过用工之日起一年,也就是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二倍工资以什么标准计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3、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起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1条规定:“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所以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特别规定。
因此,二倍工资适用劳动仲裁普通时效的规定,也即仲裁时效为一年,从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行为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一年;满一年后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一年届满的次日计算。
(说明:劳动争议案件的地域性很强,本人在南京执业,本文以江苏省的规定为例,涉及其他省份的,请注意当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