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那么根据话题中的情景,我们可以看出唯一可能的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里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即遭受暴力等外来原因而意外伤害的,条例将工作性质限定为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只有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履行工作职责”比“工作”范围小。 二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即遭受事故伤害时,只要认定与工作有关联性即应认定是工伤;比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导致的伤害。 2006年9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 497号)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一般是指某一行为或事件在特定条件下导致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某一主体对该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果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因果关系还可以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因果关系应当是直接因果关系,这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所保障的主要是因工作事故而直接造成的伤害,而对于非直接工作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才能认定为工伤。 我们来看两个截然相反结论的案例: 案例一: 【案情】 张某是某出租车公司员工,2008年11月19日凌晨3时许,张某在驾驶出租车时被乘客王某、李某抢去现金120元。后王某、李某搭乘另一辆出租车经过永青桥时,被在路旁下客的张某发现,张某便尾随二人至篓子街。当王某、李某下车后,张某手提轮胎套筒追了上去,王某、李某见状分别逃跑。张某将李某抓住,李某用折叠刀刺伤张某左锁骨处后逃离。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重伤。2012年2月24日,张某申请工伤认定,认定机构认定张某受伤属于工伤。出租车公司不服工伤认定,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评析】 本案中,张某受伤显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即张某下车抓劫匪受伤是否与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有因果关系。《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具体情形,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形进行把握。“履行工作职责”是指与“公”有关的事务,将“私”排除在外。例如,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显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那么,是否所有的与“公”有关的活动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呢?实践中还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要素作出判断。本案中,有人说,张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其本职工作是开出租车而不是抓劫匪,抓劫匪这一行为显然超出了他的工作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伤。然而,张某作为出租车公司的员工开出租车是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开出租车的过程中,公司的营运资金被抢,为了追回营运资金而去抓劫匪的行为显然维护了公司的利益,而非个人私利、个人私怨,因此,张某在抓劫匪过程中所受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故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 【案情】 王先生和李先生在同一个公司上班,均从事锻造工作。一日,王先生自己岗位上的锻造机出现问题、一时不好使用,见旁边李先生岗位上的锻造机空着,就将材料移放至李先生的岗位上,使用了李先生岗位的锻造机。从公司仓库领了配件回来的李先生见状质问王先生为何不打招呼、影响自己的工作,王先生略作解释、未表歉意且语气不佳,李先生很生气,摁停了自己岗位的锻造机,王先生推搡李先生,李先生回推王先生,数回互推间李先生手里的配件划伤了王先生的右前臂致伸肌断裂。王先生申请工伤认定,被人社局否决。 【评析】 王先生到李先生的工位上使用李先生的锻造机,李先生在回到自己的工位后如能和气询问缘由而非质问,或王先生在李先生质问时先表歉意、再作详解、以取得李先生的谅解,争执就不会发生;但王先生和李先生均未注意言辞,且王先生在自己有错在先的情况下不予主动退让,引发李先生的反感,促使李先生关闭锻造机,此时,如王先生或李先生向领导反映或请第三方调停,则争执就此停止。但王先生推搡李先生、刺激李先生回推,放任争执升级,终致伤情发生。 王先生受伤的最初起因是使用公司所有的、李先生有优先使用权的锻造机,虽有错在先,但其劳动成果的受益人是公司,故是在王先生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属于工作原因。随后,履行工作职责演变成争执,工作原因被非工作原因取代,因为与他人争执并引发肢体接触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是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需。简而言之,王先生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争执时的意外伤害。 话题中的情景和案例二极其相似,因此基本上可以判定不能申请工伤,当然若员工不服可以自行申请工伤。 若不能申请工伤假期的话是可以按照病假来处理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话题中的情景就可以归属于非因工负伤治疗,与受伤原因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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