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如何帮助新员工快速进入工作环境?
【案情回顾】
王某系某食品公司的车间操作工。2015年10月31日,该食品公司组织公司职工至浙江安吉旅游,参观浏览大竹海、藏龙百瀑及白茶九龙峡等景区,公司职工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未做强制要求。旅游中,王某在旅游景点内由于雨天路滑、地面高低不平导致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事后,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王某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王某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职工在公司组织的与工作无关的纯旅游活动中受伤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某食品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具有职工福利性质,并不强制要求职工参加。活动安排的行程为参观浏览大竹海、藏龙百瀑及白茶九龙峡等景区。王某作为该食品公司的车间操作工,此次旅游活动行程与其本职工作无关,也与其工作不具有关联性。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今日话题】如何帮助新员工快速进入工作环境?
【案情回顾】
张某于2015年4月进入本市一家外资公司工作,从事办公室文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9月初,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大卡车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张某受伤后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公司在张某住院期间垫付了其全部医疗费用。经交警部门认定大卡车司机李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判决,由李某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李某对张某进行了民事赔偿。
与此同时公司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经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的工伤等级为十级。由于公司未按时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是在工伤发生后再进行补缴,故无法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领工伤的相关待遇,故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仲裁委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已经获得第三人处的民事侵权赔偿,是否可以既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又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的赔偿。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共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由此可见,张某已经获得第三人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费用,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因此,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于张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