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经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修订,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转、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0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实行省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省上缴调剂金,用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各统筹地区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级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