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如何看待部分行业招聘遇冷,年轻人择业现状?
【案例简介】
周某在某五金制品公司上班一年多,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到2017年11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签署了解除协议。协议只有简单几句话:“公司向周某支付五千元,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所有费用,双方关系就此解除。除此之外,双方再无其它任何争议。”后面是公司盖章与周某签字,以及签订日期。
离职后,周某的一个朋友告诉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要给双倍工资的,以周某原来的工资水平计算,双倍工资至少超过8万元。周某一听,便去找原公司索赔。原公司则认为双方的争议已经解决了,不同意给钱。周某便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分析】
裁决结果:驳回周某仲裁请求
理由:认为解除协议有效,按协议有关条款,双方已经再无争议,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也已经解决,故周某不得再向公司要求赔偿。
放弃赔偿后不可反悔
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不能不签,劳动者也不能声明放弃签订。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即双倍工资),却是可以放弃的。虽然协议写的比较笼统,但基本上还是表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再无任何争议的意思,应解释为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争议,故该裁决是正确的。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考虑,上述案例给了我们一种单位曾经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处理办法,双方仍可以协商解决。从劳动者一方的角度考虑,则在签订协议时,应咨询有关专业人士,了解自己的权利,在这个基础上在权衡下是否签订协议。否则,一旦签字,则悔之晚矣。不了解法律规定,是不构成毁约的理由的。
未签订劳动合同,谁之过
【今日话题】如何看待部分行业招聘遇冷,年轻人择业现状?
【案例简介】
陈某,姜某系某酒业商行(简称用人单位)员工,与主管黎某关系密切,因主管黎某的原因入职。陈某岗位为行政, 主要职责为档案管理、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等,姜某系销售人员。陈某、姜某先后两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间上有前后顺序,但都是在第一次入职当天签订了《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在工作了三四个月后分别主动辞职。两个来月后分别又返还用人单位处工作,岗位性质未变。
工作两个来月后,因陈某、姜某等人的主管黎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遭受解除。黎某就擅自告知陈某、姜某、徐某等人,次日不用上班了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次日,陈某、姜某与用人单位交接了工作,用人单位结算其工资并终止其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后,陈某、姜某分别向用人单位提出主张,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劳动仲裁认为,陈某作为用人单位的行政工作人员,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基于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及自身的工作职责,应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对于姜某的二倍工资差额主张,应由用人单位来举证证明合同已签订或被负责合同签订事宜的陈某隐匿劳动合同的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故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仲裁委采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主张,故支持姜某的二倍工资差额。至于双方提到的主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应由陈某、姜某负举证责任,但未有证据证明,故驳回对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1楼 ppp999
真棒,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