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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1月,李某入职某机械设备公司,并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从其工资中扣除”。
2016年5月26日,因该机械设备公司未支付李某2016年4月工资,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机械设备公司向其支付工资9800元。
机械设备公司辩称,李某作为公司业务骨干,双方于2016年4月初商定好去美国参加展会,李某向公司提交了护照等资料,公司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及购买机票支出22000元。但李某因个人原因不去参展,更换人员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机械设备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扣除了李某4月工资,以抵扣其所受损失。机械设备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展会费用说明及汇款单。
【案例分析】:
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报酬不同于普通债权,劳动者获得合法的劳动报酬是不可侵犯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将其损失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自行抵销。对于用人单位的损失追偿权,劳动法律法规亦有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于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进行了严格限制。
本案中,李某因个人原因放弃去美国参展,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而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从其工资中扣除”,因此用人单位有权依法从李某的工资中扣除。但用人单位直接扣完当月工资9800元,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的条款,存在克扣情形,应予以返还。
因此,在双方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委支持劳动者主张的部分劳动报酬,并建议用人单位对其损失逐月从李某工资中依法扣减。
合同终止后发现已怀孕,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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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汪某于2014年5月初进入上海某贸易公司从事外贸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汪某月薪6000元。2017年4月下旬,公司书面通知汪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予续签通知书”,汪某收到通告后表示愿意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4月底,双方办理了工作移交等手续,并结算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事后,公司为汪某办理了退工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几天后,汪某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两个月。也就是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她已怀孕了。汪某感觉自己正在怀孕期间,工作恐怕难找,故至公司,出示了医院证明,称在职时已怀孕,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当即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已依法终止,手续已经办理,该支付的补偿也已支付,不同意恢复。汪某无奈之下就向公司所在地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委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已经怀孕,但双方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现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谓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由此可见,本案例中的汪某是在先“合同期满”,后“发现自己怀孕”的情况,双方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才发现当事人已怀孕,并且依据医院证明,其怀孕的事实确实发生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故用人单位不能因合同期满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即便已经作出终止行为,女职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仲裁委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汪某的仲裁请求。公司收到裁决书后,即按照裁决的要求恢复与汪某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