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拖欠,员工因为被拖欠加班费在争执中出现言语侮辱、威胁的行为,即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生效,并且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出现言语侮辱、威胁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用人单位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也不一定会获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采信。 用单位没有拖欠加班费,劳动者无理取闹,并且在在言语中出现侮辱、威胁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员工不服从领导合理的工作安排、禁止员工无理取闹,对相关领导进行言语侮辱、威胁。那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应该会得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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